中国法院网讯 (黄黔川) 近日,重庆市丰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丰都支行)注销原告向某的贷记卡,消除对其的不良影响,并赔偿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0元。 2008年11月14日,农行丰都支行某员工在未经向某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用其身份信息开设贷记卡,并进行交易使用。2016年5月,向某购买汽车申请贷款时,被告知其有不良征信记录。后来,向某在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显示该账户状态为止付。后向某要求农行丰都支行对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农行丰都支行则表示事前发生后已将该员工停职,并将账户给予了注销。并声称此系该员工的个人行为,单位不应对此承担责任。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农行丰都支行的员工未经原告向某同意或者授权,私自利用其个人身份信息开设贷记账户进行使用,致其产生不良记录,致使个人信誉降低,名誉受损,对其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故农行丰都支行应消除该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事情发生后向某在与银行沟通及调取相关证据时产生的合理交通费,农行丰都支行也应予以赔偿。本案虽系被告农行丰都支行员工造成,但其开设账户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其表现形式与履行单位存在内在联系,应由用人单位即农行丰都支行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