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花费百万从4S店买了一辆“无事故”的二手宝马车,然而他在为汽车办理保险过程中却发现,这辆车名下存在两起事故,在出险后汽车进行了相应的维修及更换零部件。据此,王先生向4S店提出异议要求赔偿。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王先生将4S店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4S店返还王先生20万元购车款。 缘由:“无事故”车其实修过两次 王先生称,他是在4S店的网上二手车营业厅看到了涉案的宝马车,销售页面承诺该车无事故,提车后他却发现该车不仅存在有未进行正常保养等情况,而且这车还先后于2013年下半年发生过两次事故并维修。因此,他认为自己所购买的二手宝马车属于事故车,低于100万元的市值,要求4S店退还40万元的部分购车款。 庭上,4S店不认可王先生的说法,“我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中明确写有‘事故车’的具体定义,涉案车辆并不属于定义中的事故车,所以我们没有作出虚假承诺,欺诈消费者,也不应当退还40万元购车款。” 焦点:如何认定“事故车”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车”的认定。王先生认为,该车出现过两次事故,并先后维修,那么就不是4S店所承诺的无事故车辆,作为一辆事故车,其价值应该相应减少。而4S店则认为王先生过于口语化、过于日常生活化地理解“事故车”的概念。 法院表示,作为一般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均是通过商家的文字及口头宣传获取对商品的直观认识,并由此客观判断,从而作出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因此,对于商家用于宣传的词语的内涵,应在商家的表述程度和消费者的理解范围内进行推敲,而不能“一刀切”地依赖《二手车鉴定评估基数规范》这样的专业规范中表述。而且,4S店在宣传二手车“无事故”的同时,并未通过其他明确的描述或备注令消费者知晓其所宣称的“无事故”车辆的判定标准,从而导致消费者有理由相信4S店所出售的二手车应为通常意义上理解的未发生过碰撞、刮蹭等损伤,未进行过修理和零部件更换的“无事故”车。 判决:4S店违约退还消费者20万 在实际情况与商家承诺的通常理解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法院认为4S店的承诺存在瑕疵,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根据相应的鉴定结果,适当减少二手车价款,退还部分购车款,故判决4S店返还王先生20万元购车款。 法官表示,本案中王先生所遭遇的宣传与实际不符是二手车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法官建议,消费者在选购二手车时,不要盲目轻信商家的宣传话语,理所当然地理解相关的宣传材料,应通过实地查看二手车辆状况、查阅二手车的相关信息来明确二手车的宣传是否属实,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