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192号 原告王晓雪,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王开阳,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丁刚,女,1961年12月6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王晓雪、王开阳诉被告丁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晓雪、王开阳撤回对丁刚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晓雪、王开阳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梁光映 审判员 张学平 审判员 涂振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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