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参与某电器公司举行“0”元购买净水机、分期返还购机款活动,而该公司在返还一部分款项后却拒绝返还余款。近日,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电器公司履行协议,继续向原告袁某返还余款,直至返够全部购机款为止。 原告袁某诉称,2016年3月23日,原告在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在杨屯乡某家电销售处购得净水机1台,电器公司在原告家中与原告签订购机协议。协议约定:某品牌净水机价值2980元,用户购机后公司分20个月,每月以150元返还,直至返还够2980元为止。协议签订后,被告只按照协议履行6次,余款不再按照协议履行。原告多次索要余款未果,于今年2月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电器公司未作应诉答辩。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法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 庭审中,法院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2016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机协议,协议约定:袁某于2016年3月23日以2980元购得某品牌净水机1台;用户购机后公司分为20个月,每月以150元返还给用户作为净水机前期推广费用,直至返还够2980元为止;公司本着诚信经营为本,拿出特供机型作为前期市场推广,让前期用户体验产品的同时,能更好地宣传推广产品。协议签订后,被告分6次向原告返还7个月的购机款1050元后,未再按照协议向原告汇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机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购机后,被告只按照协议约定返还给被告7个月的购机款,后未再返还,有违诚信原则,属违约行为。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返还购机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某电器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电器公司自2016年1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返还原告袁某购机款150元,直至返还够1930元为止(已扣除先期返还10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