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伤雇主本应及时将员工送医并赔偿员工的损失,但却利用员工不懂法使其签署了放弃一切索赔权利的《承诺书》,员工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将雇主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员工诉雇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最终认定《承诺书》无效,并判决赔偿员工因此遭受的合理损失。 原告惠先生称,2015年10月1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玻璃厂内,惠先生在为雇主万先生开设的工厂工作时右脚被手推车压伤。惠先生因脚伤造成的损失有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五万元。惠先生因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在与万先生签订前文所述明显不公平的《承诺书》。《承诺书》写明“本人在玻璃厂劳务,共计干零活贰拾天。由于自己的原因脚部受伤,不能正常从事劳务。万某某在为我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的同时,又一次性支付给我人民币2000元。由此我承诺:我的劳务费全部支付完毕;劳务关系已经解除;我自愿放弃向万某某主张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或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全部权利。” 被告万先生则称,在惠先生受伤时自己开车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惠先生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过高,仅愿意赔偿惠先生的医药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惠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即万先生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承诺书内容显示公平,法院不予认可,对惠先生因工伤遭受的合理损失万先生应予赔偿。惠先生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精神损失费、生活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交通费、护理费酌情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万先生赔偿惠先生1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