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一年多后,车主在查询保养记录时发现在其购车前,该车竟已有2400余公里的行驶记录和三次维修记录,遂以销售商欺诈为由诉至法院索赔损失。日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被告销售商已构成欺诈,判令其赔偿车主15.9万元。 天津市民刘某于2013年10月以15.9万元的价格在天津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2015年4月,刘某查询车辆保养记录时,发现在其购车之前该车已有三次维修记录和2400余公里的行驶记录,并且车主另有其人。刘某对此非常气愤,认为商家以旧充新,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上述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关税费及三倍购车款,总计65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在被告处购车后,发现在其购买之前,涉案车辆已有交易信息、保养记录和2401公里的里程数记录。被告称当时是为了做业绩所做的虚假交易,实际上涉案车辆不曾出售给他人,确属新车。对于被告提出的上述抗辩意见,足以认定其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诚信经营的义务。被告应当如实告知原告涉案车辆有过虚假交易的情况,让原告对涉案车辆是否属于新车有充分考量,从而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而被告隐瞒了涉案车辆相关信息,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提出的三倍赔偿的主张,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应由修正前的消法调整。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