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过程中,重庆消费者袁某发现重庆新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无端减少3个景点,且未经其同意安排购物,于是回国后拒付余款。新世纪旅行社起诉要求支付余款,袁某提起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新世纪旅行社支付违约金6849.5元,袁某缴清余款5398元。
景点缩水
游客拒付余款被起诉
2014年3月13日,袁某等16人与新世纪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赴澳大利亚、新西兰纯玩15天,4月9日出发,每人团费27398元,出团前支付80%,余款5398元在回国后7日内付清。
签约当日,新世纪旅行社向袁某提供了澳大利亚(大堡礁)新西兰南岛纯玩15天行程计划书,对游览景点、时间、酒店等作了详细安排。
4月8日,新世纪旅行社向袁某发放了澳大利亚(大堡礁)新西兰南岛纯玩15天行程安排表。袁某发现,行程安排表上的景点少于行程计划书上的景点。
旅行过程中,新世纪旅行社并未安排袁某游览行程计划书上载明的皇冠山脉公路、天堂谷景区、库克山国家公园这3个景点,且未经袁某等游客同意,将旅游车辆在3个购物点停靠。另外,有的酒店也未按约定提供早餐。
袁某回国后,拒付余款5398元。为此,新世纪旅行社将袁某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游客反诉
要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015年10月,南岸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袁某提起反诉,称新世纪旅行社没有全面、适当地按照旅游合同提供旅游服务,存在变相强制消费的嫌疑,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她认为,新世纪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2014年4月13日未按照约定安排游览新西兰皇冠山脉公路,4月14日未游览天堂谷,4月15日未游览库克山国家公园,4月21日大洋路仅游览了一小段,4月10日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安排游客在一家绿玉宝石工厂购物1小时,4月18日在一家免税店购物1小时,4月22日在一家礼品店购物1小时。
此外,袁某表示住宿酒店有两天未按约定提供标准早餐。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一条规定,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据此,袁某要求旅行社赔偿8219.40元违约金。
新世纪旅行社针对反诉辩称,旅行社是根据行程安排表来安排旅程的,上面没有皇冠山脉公路、库克山国家公园这两个景点。天堂谷景区虽有安排,但领队、导游及司机均不知道该景点的存在,也不知道到达该景点的路线。
至于旅游中的购物问题,新世纪旅行社表示是游客自愿要去购物的。有一天没有在酒店用早餐,是因为当天是复活节,按当地风俗,酒店不提供早餐,但导游为游客提供了牛奶麦片和果冻。
一审判决
少游三个景点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且负有合同约定的义务。旅游合同作为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前提,是旅游者与旅行社就旅游行程安排等内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作为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新世纪旅行社未按约定安排袁某游览皇冠山脉公路、天堂谷景区、库克山国家公园景点,应当赔偿袁某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合理费用。大洋路景点则可以认为履行了游览义务。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漏旅游景点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据此,遗漏景点的赔偿金额为4109.7元。
购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因此,旅行社未经消费者同意安排购物属于违约。
但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新世纪旅行社在3个购物点进行了临时停靠,但是从袁某提供的3张照片中的人物神态、动作表情来看,尚不足以证明存在强制购物情形。
而用餐方面,法院则认为新世纪旅行社作为境外旅行社,完全可以预见旅行线路中的酒店在复活节不能提供早餐,应当在旅行前向袁某予以释明,故新世纪旅行社存在违约。但考虑到当地导游为游客提供了牛奶麦片和果冻等食品,法院酌情认定损失为20元。
2015年12月30日,南岸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袁某向新世纪旅行社支付旅游余款5398元,新世纪旅行社赔偿袁某损失4129.7元。相互抵扣后,袁某向新世纪旅行社支付旅游余款1268.3元。
二审改判
存在擅自增加购物事实
新世纪旅行社和袁某均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新世纪旅行社上诉称,皇冠山脉公路是一条奇险的高速路,并非景点,一审法院将未行走该公路认定旅行社违约错误,且早餐已按标准提供,不应再补偿。法院审理认为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袁某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新世纪旅行社支付其违约金9589.3元,理由为一审判决未认定新世纪旅行社遗漏大洋路、皇后镇两个景点错误,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存在擅自安排游客购物的情形与事实不符。
重庆市五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新世纪旅行社应承担遗漏3个景点的违约金4109.7元,并无不当。
针对袁某主张新世纪旅行社擅自增加3次购物,应支付违约金2739.8元的请求,重庆市五中院认为,袁某主张其在旅行途中的3次停靠系新世纪旅行社安排购物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对该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新世纪旅行社应支付袁某违约金两项共计6849.5元。
鉴于新世纪旅行社存在违约事实,袁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符合法律规定。扣除袁某应支付的旅游费余款5398元,新世纪旅行社还应向袁某支付违约金1471.5元。
因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袁某的部分上诉请求和理由成立,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调整。据此,重庆市五中院作出二审改判,袁某支付新世纪旅行社旅游费余款5398元,新世纪旅行社支付袁某违约金6849.5元。
法官表示,游客作为消费者须增强消费维权意识。签订旅游合同时,游客可专门对景点数量、购物点数量等协商作出约定。游客还要学会收集和固定证据,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提供违法线索,以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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