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上午,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提起诉讼的湖北省利川市五洲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五洲牧业公司”)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湖北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 湖北省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五洲牧业公司因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中非法排污,被环保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后,未予整改,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依法展开诉前调查。经调查查明:五洲牧业公司申请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工程后,未按环保部门关于“废水必须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生产废水经一体化厌氧发酵处理后形成沼液,部分沼液用于农林施肥,其余采用沼液池+SBR池+二级沉淀+消毒处理后用于猪舍冲洗,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的要求,在环保局批复前即开工建设。自2013年底,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直接排放至未作任何防渗漏处理的人工池塘中,直到2016年3月7日,才在环保部门的强制要求下堵塞了排污暗管。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该公司生猪出栏量合计57322头。经采样检测,废水及附近受污染的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多项指标均严重超标,其间,环保部门先后4次对该公司的排污行为责令改正和给予行政处罚。该公司厂区及蓄污池塘所在地属于利中盆地喀斯特地貌,基岩地层属区域含水透水岩组,废水极易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当地居民饮用的井水因长期受到废水污染已不能饮用。 经查,恩施州辖区内没有符合条件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经报最高检审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相关规定,指定该案由汉江分院提起诉讼。 2016年6月16日,汉江分院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五洲牧业公司停止对环境的侵害,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养殖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及生态环境受损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评估费用。 2016年11月15日上午,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审判长主持下,公益诉讼人和被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庭通知该案评估单位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人员出庭,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了说明,并接受询问和质证。 庭上,五洲牧业公司对违法排污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赔偿额过高,且在检察机关起诉后公司已进行了认真整改,目前公司的环保设备已通过环评验收,请求法庭充分考虑。在最后陈述中,五洲牧业公司的法人代表当庭表示将从此案中汲取教训,增强法制意识、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处理好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自觉承担起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为当地同行业做出表率。 法院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