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夏津县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虽然原告唐春霞之子出生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死亡,不是被告在医疗过程中的过错直接造成的。但被告对原告的产前彩超检查未能检查出原告唐春霞之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过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唐春霞的生育知情权及终止妊娠的选择权,医院存在的过错与原告唐春霞之子出生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对被告给予原告进行结扎手术的医疗过错行为,因原告被告的行为导致被告的双侧输卵管被结扎,大舜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489号司法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医院的过错与原告唐春霞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本院予以认定。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首先对原告唐春霞之子张庆宵的损失分析如下: 对原告主张的张庆宵的医疗费3087.54元,有原告提供的夏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地住院结算单二张及山东大学第二医院门诊收费单据一张为证,并有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清单及山东省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证明佐证,并且该医疗费是因被告夏津县医院在给原告唐春霞进行彩超检查时未查出二原告之子是单心室心脏畸形的过错,侵害原告终止妊娠的选择权所造成的损失,故对原告的医疗费主张依法予以认定。 对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因原告实际住院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参照2014年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天计算为100元。 对原告的护理费主张,因原告出生时即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是医院的过错侵害了原告终止妊娠的选择权,从而导致了患病婴儿的出生,需要原告的护理。对护理时间根据原告提交的出生证明及唐堤村委会证明认定为护理时间为97天,对护理费计算标准,原告主张由其张庆宵之父张延峰护理合情合理。对原告提交的护理人员张延峰所在单位夏津县恒大机械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误工证明及工资表予以采信,依法认定张延峰的日平均工资为105.6元。故本院依法认定护理费为10243.2元(105.6元/天×97天)。 对原告的死亡赔偿金212400元及丧葬费23193元的主张,二被告之子张庆宵的死亡虽然主要是自身的先天性心脏病造成的,但因被告未能在对原告唐春霞产前彩超检查中筛查出原告之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未尽到谨慎的注意及预防的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生育选择权。致使原告之子出生后作为活体,存活了90多天,张庆宵作为生命体,具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其死亡与医院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应对张庆宵的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