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原告的结婚证、二胎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唐春霞之子张庆宵在夏津县医院住院治疗先心病病历一份及农合本地住院结算单一张的医疗费用是原告为治疗其子治病所用,而先心病不是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为孩子看病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对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的医疗费质证意见同上。对村委会的证明,原告之子死亡的事实不否认,但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先心病,先心病不是医院的诊疗行为造成的,与诊疗行为无关。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院方不予承担,由原告自己处理。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对新生儿护理费有异议,护理新生儿是父母的义务,是原告正常履行监护人职责的义务,即使新生儿不生病也需护理,护理费应由原告承担。对夏津县恒大机械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张延峰工资表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意按农民标准计算护理费。对原告提供的张庆宵的医疗费单据真实性无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张庆宵当时是婴儿,母乳喂养即可,无需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出诊费是为孩子看病的花费,与院方无关。对交通费不认可,出诊费400元是一张白条,没有收款人、付款人,交通费发票是连号发票不予认可,对救护车费用的单据不认可,其不是正式单据,没有公章。 二、原告唐春霞损失 1、医疗费:6696.85元,剖腹产农合报销后5481.45元+门诊1215.4元,有唐春霞2014年2月住院病历一份、农合本地住院结算单一张、门诊单据17张,证明:因为夏津县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唐春霞生育有先天性疾患的二胎,本次住院的医疗费计6696.8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7天×100元/天=700元,有夏津县人民医院1404516号住院病案一份,证明住院七天。 3、误工费:180天×29元/天=5237元,有节育证明信及户口本,证明唐春霞剖宫产手术及结扎需要休息180天,根据唐春霞农民收入计算误工费5237元。 4、伤残赔偿金:106200元,唐春霞696号残疾鉴定书,证明:唐春霞双侧输卵管结扎构成六级伤残,10620元/年×20年×50%,唐春霞损失合计:118833.85元。 根据第4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夏津县人民医院的过错参与度,对此项被告夏津县医院应当按照75%赔偿。118833.85元×75%计89125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