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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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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春霞等与山东省夏津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为其子去济南转院看病,产生交通费为必然,但原告主张费用过高,本院依法酌定为500元。原告主张400元出诊费,仅出具一张白条,没有付款人姓名,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原告因张庆

原告为其子去济南转院看病,产生交通费为必然,但原告主张费用过高,本院依法酌定为500元。原告主张400元出诊费,仅出具一张白条,没有付款人姓名,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原告因张庆宵死亡造成的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3087.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10243.2元、死亡赔偿金212400元、丧葬费23193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249523.7元。本院参考大舜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489号司法鉴定书对于过错参与度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应对原告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应当根据此比例赔偿二原告因张庆宵死亡造成的相应的损失即62380.9元。

其次对原告唐春霞的损失分析如下:

原告唐春霞医疗花费为分娩婴儿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用,这两部分是原告正常生育所必须发生的费用,无论婴儿是否存在疾病,医疗花费均需发生,并非系婴儿存在先天性心脏病所造成,故对原告的医疗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亦是原告正常生育所产生的费用,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原告唐春霞的误工费主张,因医院对原告行结扎手术存在过错,原告因结扎导致其休息时间增长,产生误工损失为实际损失。对于误工天数,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夏津县医院节育证明信认定原告唐春霞的误工期限为180天,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农民收入标准29元/天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的误工费为5220元。

对原告伤残赔偿金106200元的主张,原告的双侧输卵管结扎,经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出具(2014)临鉴字第489号司法鉴定书鉴定为六级伤残,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被告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且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对原告行双侧输卵管结扎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伤残赔偿金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对原告唐春霞的损失确认如下:误工费5220元,伤残赔偿金106200元,以上共计111420元。本院参考大舜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4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过错参与度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应对原告承担75%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应当根据此比例赔偿原告唐春霞的损失83565元。

最后对二原告的其他损失分析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