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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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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春霞等与山东省夏津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对住院结算单、住院病历真实性无异议,对医疗费单据无异议,原告唐春霞剖宫产及结扎花费的正常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与院方无关。住院伙食补助费,剖宫产住院是正常的情况,应由原告承担。对误工天数180天有异议,18

对住院结算单、住院病历真实性无异议,对医疗费单据无异议,原告唐春霞剖宫产及结扎花费的正常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与院方无关。住院伙食补助费,剖宫产住院是正常的情况,应由原告承担。对误工天数180天有异议,180天是原告作了剖宫产手术后确实需休息,但不是结扎手术后的休息,剖宫产术后需休息,结扎不需休息,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是节育证明,不是误工证明,不应采信。结扎是原告要求被告做的,被告帮助其结扎是善意的,没有过错,六级伤残评定不实,结扎可构成六级伤残,没有可信度。对司法鉴定书申请重新鉴定。

三、对县医院要求承担全部责任的损失项目:

1、鉴定费:6500元,过错鉴定费5500元+残疾鉴定费1000元,有鉴定费发票2张,证明:医疗过错鉴定费5500元。残疾鉴定费1000元,合计6500元。

2、鉴定交通费:700元,有出租车发票一宗,2014年8月8日去济南做医疗过错鉴定交通费350元,2014年10月20日350元。

3、鉴定资料递送费用:518元,有车票3张、餐费发票1张、快递单据1张,证明:夏津县法院去济南送交医疗过错鉴定资料交通费、餐费,邮寄费计518元,邮寄22元+法院送委托书鉴定资料交通费300元+餐费196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致原告生育患先天性疾患的新生儿成活97天后死亡,为唐春霞结扎,造成丧失生育能力,构成伤残,要求每人20000元×2人=40000元。

合计:47718元,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

对鉴定费单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这部分费用是原告为取证、维权而花费的费用,不属于医疗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对残疾鉴定费1000元有异议,不是正式的发票,也不是残疾鉴定费,不予认定,车票是连号的发票,不予认可。邮寄22元+法院送委托书鉴定资料交通费300元+餐费196元没有证据。精神抚慰金不认可,去医院分娩是正常的过程。我方不予认可该项损失。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唐春霞到被告夏津县医院就诊,由此双方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依法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