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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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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春霞等与山东省夏津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1、我方认为无过错,我方对鉴定书有异议,对鉴定书记载的第一点过错有异议,原因:产妇孕期有三次的彩超检查,第一次2013年8月14日,孕2个月,B超报告上没有医师的名字,说明没有找妇产科医生看,第二次检查是2014

1、我方认为无过错,我方对鉴定书有异议,对鉴定书记载的第一点过错有异议,原因:产妇孕期有三次的彩超检查,第一次2013年8月14日,孕2个月,B超报告上没有医师的名字,说明没有找妇产科医生看,第二次检查是2014年1月10日,怀孕已经7、8个月了,B超报告单子显示是内科大夫宋洪喜,不是妇产科大夫,说明没有找妇产科大夫,第三次是2014年2月10日,这时已经足月妊娠,才是妇产科大夫杨青菊出具的报告,三次检查有三个检验报告单为证,三次检查说明孕妇产前仅检查两次B超,且均不是妇产科大夫检查,且产前检查的次数不够,从怀孕到分娩至少要检查8-10次,且还包括其他的检查患者均没有,孕妇本身对自己都不负责任,不够重视,从没有正式挂号找妇产科大夫正式检查过,而是自己通过种种渠道,作了B超后让某个大夫看看结果,连妇产科大夫的面都不见,大夫无法建病案,且门诊病历是原告自己买的,原告根本没有买过门诊病历,根本没有找过妇产科大夫做过产前检查,所以我方没有责任。2、对第二项的异议,《山东省超声检查诊断技术规范(试行)》文件为试行阶段,并没有下发正式文件,要求必须达到和实施对从事2、3级产前超声人员的检查和设备是有要求的,根据我院现有的人员和设备条件,尚未达到从事产前超声筛查的要求,我院也没有申请开展产前超声筛查,因此我院也不具备产前超生筛查资质,我院超声检查开展是产前检查,属一级检查范围,单心室畸形不属于检查内容。3、对第三项有异议,异议:1)患者是术前自愿要求结扎的,病历上剖宫产术知情同意书一页有签字为证。2)结扎术进行时新生儿状况良好,阿氏评分一分钟评八分,五分钟是九分,病历上在产程记录第一页有记载,鉴定书与病历不相符,说明鉴定人员没有看病历,直接出的结果。孕妇也没有要求不结扎。3)术前妇产科大夫不知道新生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如知道不会做剖宫产,直接引产就可以了。4)术中结扎时间紧迫,只能观察新生儿当时的生命体征,根本没有时间做各项检查,患者的伤口需及时缝合。5)剖宫产术中结扎相当于帮了产妇的忙,避免以后一系列的问题出现,比如再次妊娠、宫外孕、疤痕处妊娠等。综上所述,我方对结扎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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