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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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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春霞等与山东省夏津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焦点2,原告方主张被告夏津县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有大舜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4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第六页至第七页有记载。该过错①②与被鉴定人唐春霞的损害后果有间接因果

焦点2,原告方主张被告夏津县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有大舜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4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第六页至第七页有记载。该过错①②与被鉴定人唐春霞的损害后果有间接因果关系,属次要责任。参与度见附表。过错③与被鉴定人唐春霞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主要责任,参与度见附表。该鉴定书证明三个过错与被告均有因果关系。第六页中间部分也有详细的表述。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被告对原告的整个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更谈不上因果关系,鉴定机构在没有见到新生儿的情况下就凭空说新生儿四肢发青,不顾及新生儿的良好评分及状况这一事实,不负责任的作出该结论,我方认为是罔顾事实。

焦点3、原告的主张损失举证如下:

一、张庆宵损失:1、医疗费:3087.54元;夏津县医院住院农合报销后医疗费1021.02元+济南住院农合报销后医疗费2058.52元+门诊8元。有证据:1、唐春霞之子(张庆宵)在夏津县医院住院治疗先心病病历一份及农合本地住院结算单一张,证明:因为夏津县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唐春霞生育有先天性疾患的二胎张庆宵,张庆宵在夏津县医院医疗费1021.02元。

证据二、唐春霞之子夏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证明一份、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住院病历一份、住院费用清单、夏津县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证明及本地住院结算单一张、门诊单据一张,证明:唐春霞之子在济南治疗医疗费2066.52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天×100元/天=100元,住院1天。有夏津县人民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住院病历为证。

3、护理费:10395元,从出生2014年2月14日至死亡2014年5月21日计97天×107元/天。护理费标准有夏津县恒大机械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明及张延峰工资表。证明:张延峰护理费10395元。护理期限有医学证明、唐堤村委会证明,证明:张庆宵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于2014年5月21日去世,由于夏津县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有先天性疾病的胎儿出生后死亡。

4、死亡赔偿金:10620×20年=212400元;有唐堤村委会证明。

5、丧葬费:23193元;根据最高法的计算标准计算。

6、交通费、出诊费:住院1050+出院交通300元=1350元,有刘军收条及新生儿监护收条,证明:唐春霞之子去济南治疗交通费、出诊费400元合计1050元。出租车票一宗,证明:唐春霞之子2014年2月15日从济南出院回夏津交通费300元。

7、唐春霞张延峰结婚证、二胎生育证,证明:两原告系夫妻,生育二胎经过了批准。

张庆宵损失合计250525.54元,

根据大舜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4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对与张庆宵的死亡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要求被告承担25%的赔偿责任,250525.54元×25%=62631元。

被告夏津县医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