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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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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春霞等与山东省夏津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张庆宵去新生儿监护室检查治疗,被诊断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 ⑾忍煨孕脑嗖。鲈阂街鑫霞兑皆杭绦瘟啤5碧煺徘煜蛔旱缴蕉笱У诙皆鹤≡褐瘟疲觳檎锒衔�1、先天性心脏病:右心位、单

张庆宵去新生儿监护室检查治疗,被诊断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先天性心脏病,出院医嘱为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当天张庆宵被转院到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检查诊断为:1、先天性心脏病:右心位、单心室单心房、大动脉转位并肺动脉发育不良,肺动脉狭窄(重度)、动脉导管未闭;2、新生儿肺炎;3、新生儿出血症。住院治疗一天后,张庆宵出院回家,张庆宵于2014年5月21日去世。

本院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围绕以下三个焦点进行法庭调查:1、被告夏津县医院对原告唐春霞进行产前彩超检查及做结扎手术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如存在过错,被告夏津县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3、被告夏津县医院是否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如需赔偿,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焦点1,原告主张被告夏津县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以下证据:

大舜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4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中第五页倒数第二行至第六页的第一段,载明了:①院方对1978年4月25日出生的高龄孕妇唐春霞,未建立严格的保健登记及筛查手续,违反了《山东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相关管理程序的规定,存在过错。②根据《山东省超声检查诊断技术规范(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单心室畸形是具有产前诊断机构资格的超声部门可以检查处的胎儿严重畸形之一。院方的资质和条件应该是能够达到该项目的筛查要求的,但院方未能在产前筛查出,存在过错。③院方术前征得患者家属同意,行术中结扎,前提是新生儿正常的情况下实施,对此院方在新生儿出生后四肢发青的情况下,未及时详细对新生儿进行检查及向被鉴定人唐春霞及其家属交待情况,即盲目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院方为尽到谨慎的注意及预防的义务,存在过错。

被告夏津县医院对原告主张的证据质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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