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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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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梦源冶金有限公司与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经本院调查,清泉建筑公司对原告提供上述22张收料单的来源及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向本院提供了其公司与被告就涉案三校科技园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复印件,且在接受本院调查时,其法务工作人员周波称,上述

经本院调查,清泉建筑公司对原告提供上述22张收料单的来源及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向本院提供了其公司与被告就涉案三校科技园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复印件,且在接受本院调查时,其法务工作人员周波称,上述收料单中的钢材系原告提供给被告的,指定清泉建筑公司收料,收料单上的数量和价格均是由原、被告确定的。

根据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记载,被告系发包人,清泉建筑公司系承包人,其中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材料设备供应的约定中,有发包人供应部分材料设备的相关约定。

经质证,被告对上述22张收料单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收料单不能证实其中所载的钢材是原告向被告供应的钢材;周波所称的“收料单上的钢材是原告供给被告的,指定清泉建筑公司收料”,应以被告与清泉建筑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认定该部分事实的依据,不能以清泉建筑公司某个工作人员的陈述作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证实工程项目所需的钢材是由被告直接向清泉建筑公司供货,可以证实周波的陈述不属实。

五、庭审中,原告又向本院提供自2006年5月20日至2006年7月5日的收料明细单复印件30张,该组材料上均由南通二建公司三校科技园项目部加盖印章。上述收料明细单中载明了钢材的名称和数量,并有南通二建公司三校科技园项目部经办人彭斌忠及原告公司的经办人签字,其形式与被告在(2012)莱商初字第40号案件中提供的收料明细单的形式一致,且包括被告在该案中提供的2张收料明细单。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收料明细单提出异议,称除了被告曾提供的2张收料明细单是被告接收方圆金属公司钢材的收料明细单外,其余的收料明细单不能证明其中所载的钢材是原告向被告提供的钢材,且收料明细单上并无被告接收的印章或者工作人员的签字。被告曾提供的16张出库单所载的钢材是原告直接提供给被告的,与南通二建公司无关。同时,结合原告本案提供并据以计算钢材总货款的两组证据,即22张收料单和30张收料明细单,其中所载钢材的数量已经超过了原告诉状中主张的钢材数量,可见原告提供该两组证据欲证实其向该两家公司供应的钢材均为向被告供应的钢材的主张是不真实的。

原告提供的上述30张收料明细单中,一部分收料明细单所记载的钢材供货日期、名称、数量均与被告在(2012)莱商初字第40号案件中提供的16张出库单的相应内容一致,根据16张出库单的记载,该部分钢材的总价款为2857393.90元;剩余没有出库单印证的收料明细单中的钢材单价及价款,原告在本案中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申请对该部分钢材在供货时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经原、被告协商,双方确认了该部分钢材的单价及总价款,其中总价款共计1007725.50元。后,原告撤回其鉴定申请。以上30张收料明细单载明的钢材价款合计为3865119.4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