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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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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梦源冶金有限公司与烟台三校科技园技术资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三、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2006年4月之前,原、被告双方通过沟通交流,确定了事实上的钢材买卖关系。本着相互信任、共利共惠的原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供货,价款按照原告出库单上

三、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2006年4月之前,原、被告双方通过沟通交流,确定了事实上的钢材买卖关系。本着相互信任、共利共惠的原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供货,价款按照原告出库单上记载的各类钢材价格,随行就市确定单价,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后来的事实也是双方按照原告出库单上记载的价格结算的。当时被告的工地共有两个建筑施工单位,分别是清泉建筑公司和南通二建公司。2006年4月,原告受被告的指令开始向清泉建筑公司供应钢材。按照双方的事前约定,原告将钢材运到工地后,由原、被告和清泉建筑公司三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确认。原告出具出库单,记载钢材的厂家、型号、单价、吨数及总价款,清泉建筑公司以原告的出库单为依据制作自己的收料单,由清泉建筑公司与被告双方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三方各持一份,作为以后的结算依据。大概在五月份之后,方圆金属公司也开始向清泉建筑公司的工地供应钢材。同时,因为钢材供应不及时,本来只由方圆金属公司向南通二建公司供应钢材,改由原告和方圆金属公司同时向南通二建公司供应钢材。这个时期,按照原、被告及南通二建公司三方的约定,原告出具出库单,被告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由南通二建公司按照出库单记载的钢材数量和规格接收钢材。因南通二建公司之前只有特别为方圆金属公司制定的收料明细单,所以南通二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之前制定的收料明细单上将供货单位方圆金属公司改为原告,并直接在被告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监督下由原告与南通二建公司交接钢材、签订收料明细单。因为南通二建公司只管收料的多少和型号,不管钢材款的结算,所以南通二建公司出具的收料明细单上没有单价及总价款的记载。被告为了将来与原告结算,就将原告的出库单和南通二建公司的收料明细单结合在一起,相互印证作为日后结算的依据,所以在后来的诉讼过程中,就出现了被告提供的出库单、收料单和收料明细单三种不同的结算单据。原告向被告提供并由被告指定清泉建筑公司及南通二建公司接收的钢材,原告在供货时都出具了出库单,出库单一式三份,由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签字,被告留存其中一份。因原告保管不善,将原告持有的出库单全部丢失,但被告公司尚留存有出库单,且被告在2012年与原告就涉案钢材款发生的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部分出库单及清泉建筑公司、南通二建公司接收钢材时出具的部分收料单和收料明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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