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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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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高见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六、庭审中,对其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原告主张,合同约定余5%的货款在主体验收合格后付清,主体封顶即代表主体验收合格,因为主体验收合格后才能内外装修进行封顶,但是被告考虑到资金紧张的问题,所

六、庭审中,对其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原告主张,合同约定余5%的货款在主体验收合格后付清,主体封顶即代表主体验收合格,因为主体验收合格后才能内外装修进行封顶,但是被告考虑到资金紧张的问题,所以双方商定最晚付款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也就是主体最迟封顶日期,是被告根据自己的工期确定的最迟封顶日期,与“补充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致。合同约定主体最迟封顶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其本意是即使在该时间之前主体未验收封顶,被告也应在该日期前付清全款。合同中明确载明了主体封顶时间最迟为2012年5月31日,这是被告支付原告货款的最后截止日期,被告必须在2012年5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工期延误是被告的责任,与原告无关。被告的应付款日期不是对账完成后,也不是本案判决生效后,而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日期,如果存在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的未付款,被告显然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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