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庭审中,对其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原告主张,合同约定余5%的货款在主体验收合格后付清,主体封顶即代表主体验收合格,因为主体验收合格后才能内外装修进行封顶,但是被告考虑到资金紧张的问题,所以双方商定最晚付款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也就是主体最迟封顶日期,是被告根据自己的工期确定的最迟封顶日期,与“补充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致。合同约定主体最迟封顶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其本意是即使在该时间之前主体未验收封顶,被告也应在该日期前付清全款。合同中明确载明了主体封顶时间最迟为2012年5月31日,这是被告支付原告货款的最后截止日期,被告必须在2012年5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工期延误是被告的责任,与原告无关。被告的应付款日期不是对账完成后,也不是本案判决生效后,而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日期,如果存在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的未付款,被告显然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