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一、原、被告只对部分供货量进行了核对,对于总的供货量双方没有明确的数额。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条款口头进行了协商,原告提出每立方混凝土在结算时单价下降10元,被告认为过低,双方对于履行合同的条款未达成共识。二、关于结算单价方面,按照补充协议,原告应及时供货,如有延误,应降低供货单价,该点在双方对账过程中亦未协商一致。三、根据补充协议的第二项,原告应给付被告技术资料,但原告未履行。四、被告实际支付的货款为7846200元。五、原告对合同理解有误,只有在确定了应给付货款金额后被告才应支付货款,原、被告双方关于应付总货款的金额没有核对一致,违约金无从谈起,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对原告主张的合同及合同内容没有异议,但是除了该合同,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被告有异议,因为双方未对帐,是否有未付款尚未确定;即使有尚未支付的货款,原告的计算标准也过高,应当按照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应从主体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庭审中,被告补充辩称,通过双方对账的事实可以看出,双方欠款金额的确定是建立在双方对账的基础上。因为原告记账错误以及笔误多算的货款,原告已在诉讼请求中进行了变更,但基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仍需双方对账,原告仍需提供账目以进一步确认双方的欠款总额,以便于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无故延期付款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不应被支持。 经审理查明: 一、经原告业务员于某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京学协商,2011年6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烟台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福道家园1、2、7、8#,需方:烟台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供方:烟台高见泽砼公司,……。三、预拌混凝土价格:强度等级分别为C15、C20、C25、C30、C35、C40,相应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分别为:泵送价格265元/立方米、275元/立方米、285元/立方米、295元/立方米、310元/立方米、325元/立方米,非泵送价格255元/立方米、265元/立方米、275元/立方米、285元/立方米、300元/立方米、315元/立方米,相应的增加费中早强均为15元/立方米,防冻分别为23元/立方米、25元/立方米、27元/立方米、30元/立方米、33元/立方米、36元/立方米,抗渗分别为:P6:10元/立方米,P8:13元/立方米,P10:24元/立方米,P12:28元/立方米。注:1、预拌混凝土泵送价包括泵车费、10千米以内运费;运距超过10千米,每立方预拌混凝土每千米增加1.5元。2、……。5、水泥出厂价格元,以后每增减10元,预拌混凝土价格相应增减4元。6、其他原材料价格变动或政策性调整,增减超过3%,供需双方共同商定调整预拌混凝土价格。四、供货数量、质量及收货确认。(一)供方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按时供货。需方代表人及时按供方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一车一单)数量签字确认。……五、货款结算及支付。(一)结算期限按以下第五种方式结算:……。(五)其他约定方式:地下两层供完后五日内95%结算砼款(最迟不超过2011年7月30日左右),以后每月底结算一次,五日内95%结算砼款。供方前期所欠砼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捌佰玖拾肆元在地下两层砼供完时付清。余5%砼款在主体砼验收合格后付清。主体最迟封顶时间2012年5月31日。六、需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七、供方的权利和义务。……八、违约责任。……(四)需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购货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按拖欠货款数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十、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式叁份。供需双方各壹份,预拌混凝土协会备案一份。对本合同补充,另行协商书面确认。”上述合同,系由原告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协会制作的制式合同,其关于工程名称、供方、需方、预拌混凝土价格及付款结算付款方式等特别约定由原、被告协商并手写记载,该合同并由于某某作为供方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原告公章,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京学签字并加盖被告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