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黄裕明与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汕头振侨(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另查明,1995年2月18日,振侨集团向保税区出具的《关于要求承建保税区管委大楼及海关大楼的报告》称,振侨集团系汕头市计委属下的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4800万元。自1984年创建以来,已形成一个以建筑、装修

另查明,1995年2月18日,振侨集团向保税区出具的《关于要求承建保税区管委大楼及海关大楼的报告》称,振侨集团系汕头市计委属下的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4800万元。自1984年创建以来,已形成一个以建筑、装修、房地产开发为主、国内外贸易为辅的综合型集团公司,下辖二十多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其中工程类有:“振侨装修公司、振侨建筑公司、振侨电梯安装公司、振侨消防公司等。该司决心发挥在建筑、装修、电梯、消防等方面配套成龙的优势,为建设管委大楼和海关大楼作出应有的贡献。无论是在施工技术、资质还是建设资金方面,该司都有信心,有能力承建保税区管委大楼和海关大楼,特向保税区要求,让该司实行工程总承包。”

1995年4月25日,振侨集团向集团各部、建筑、装修、房地产、汇侨公司发出《关于下发承建保税区海关大楼会议纪要的通知》。该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是:经保税区批准,保税区海关大楼由振侨集团全额带资承建。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七千五百平方米,总投资约三千五百万元。为按期保质完成大楼的建设,四月十四日下午,陈秋水总经理主持召开了“经理联席会议”。集团各部副经理以上人员和建筑、装修、房地产、汇侨公司副经理共十六人出席会议。会上形成决议:(一)会议决定:由振侨集团同保税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中的土建、装修、设备安装等分项工程,由属下各专业公司分项承建,并同集团公司签订承建合同书。(二)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内容略)。(三)专业公司带资承建问题。项目分项工程由专业公司(或工程处、队)带资承建,所带资金按承建工程总造价40%计算先行投入。余下的60%资金由集团公司负责筹资并按工程进度逐步投入。专业公司(或工程处、队)所带资金在工程建设期间不计利息。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按保税区付给的利率计息。专业公司投入资金和应收利息,在保税区拨还振侨集团建设资金时,由振侨集团拨付。(四)建设资金筹集办法。除专业公司或工程处、队带资(占总投资的40%)外,余下60%的建设资金(约2000万元)均分为五股,每股400万元,按振侨集团2股,建筑装修1股,汇侨1股,房地产1股分头筹集。具体办法由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组作出计划,各公司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筹资,并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分期分批投入。(五)利润分配。各公司参与项目的建设,共同分享项目的收益。具体分配如下:1、项目所获得的保税区补偿的投资利息,扣除付还专业公司或工程处、队的利息后,余下部分按各公司实际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项目所收取的管理费均分为六份,振侨集团和建筑装修各得2份,房地产和汇侨各得1份。1995年9月27日,振侨集团向其下属办公室、财务部、建筑、装修、房地产、汇侨公司发出《关于印发“保税区海关大楼建设会议纪要”的通知》。该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是:为加快保税区海关大楼的建设,集团公司陈秋水总经理,分别于八月十六日和九月十九日召开两场有关单位经理联席会议,就海关大楼建设总体进行协调。建筑、装修、房地产、汇侨公司经理及大楼建设指挥部全体人员出席会议。会议对工程质量、交叉工程界定、带资承建、管理费等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争创全优工程(略)。(二)专项工程分包。海关大楼除土建工程已进入施工外,其它各项工程将陆续进场施工。原则上各专项安装工程由集团内部各专业公司带资承建,并与集团签订内部分包合同。1、专项工程带资及上交管理费。土建工程由建筑公司第八工程处带资40%承建,并按工程总造价5%上交管理费;消防工程由消防公司带资30%承建,并按工程总造价18%上交管理费,发票自开;空调安装工程由朱迁平同志带资30%承建,并按工程总造价18%上交管理费,发票由装修公司负责;装修工程承建带资下次会议再定,原则上不低于上述工程。2、上述各项工程承建所带资金应按带资比例先行投入,在总体工程全面竣工验收之前不计利息。总体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息,利率按保税区给付的利率标准计算。3、各专项工程资金投入依据,以指挥部核准的预算及工程形象进度为资金投入及公司拨款的主要依据。与保税区结算工程总造价,则以施工单位的预决算为主,指挥部预决算为辅。4、各专项工程分包合同由工程建设指挥部指定同志起草。分包合同中应指明具体施工的工程处(队)。(三)交叉工程办界定(略)。(四)各专项工程进度(略)。(五)人员分工(略)。

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1997年2月3日印发的《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汕机编(1997)15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2001年9月30日印发的《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汕府办(2001)139号)均载明:“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是汕头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保税区的行政、经济事务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三)统一管理全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工商行政、土地规划、基本建设、外经外贸、对外交流合作、劳动人事、公共安全等行政工作”、“二、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公共事业局、财政局,监察室,其中财政局的职能包括负责管理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等。”

振侨集团2005年7月13日签注“经帐面核对无误”的《振侨集团向汕头市财政局借用资金及归还情况(汇总)》载明:“1993年3月至2003年12月期间,振侨集团共向汕头市财政局借入本金16680万元,分61笔次归还本金131620501元,尚未归还本金35179499元。备注:1、以上1993年3月至2003年12月期间,汕头市财政局借给振侨集团本金计65笔次共16680万元,汕头市财政局先后直接收回本金11662万元,转移债权3700万元(即转由保税区财政局承担债务3700万元,汕头市财政局至今尚未向保税区财政局收回),振侨集团尚欠汕头市财政局1318万元未还。2、债权转移3700万元中有1500万元已抵扣保税区海关大楼工程欠款,另2200万元尚没有支付(连同应付汕头市财政局本金欠款1318万元,合计该司账面尚挂欠本金3518万元未还)。3、各科借款详见明细附表。”

2012年2月20日,振侨集团、振侨装修公司、振侨建筑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的《关于黄裕明案的补充说明意见》称,第一,振侨集团与振侨装修公司、振侨建筑公司的关系。振侨集团于1992年3月20日成立,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振侨装修公司(国家壹级资质证书)、振侨建筑公司(叁级资级证书)是振侨集团下辖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都是各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第二,《建安合同》与《装修合同》的关系。振侨装修公司于1995年5月15日签订的《装修合同》是主合同《建安合同》的衍生合同,是因振侨集团没有建筑资质证书,为解决承包海关大楼建设工程的资质问题而签订的。上述两份合同的内容都是建设保税区海关大楼工程项目,至于工程造价问题,虽两份合同订立的工程造价不一样,但都载明了“工程结算按工程实际发生为准”。因此,工程结算是根据两份合同的相关条款,应以审计单位、甲、乙三方共同确认结算定案为准。以上事实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振侨集团也多次确认无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