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关大楼工程结算定案之前,汕头市财政局于1998年7月3日向保税区财政局发出《关于保税区海关办公楼工程款支付问题的通知》(汕市财(1998)042号)指出:“(一)从现在起你局把应支付归还振侨集团承建海关大楼工程款,直接转为归还市财政局;(二)振侨集团在保税区范围内办理征地的确认手续,你局应在实际收到振侨集团的各种应交款项后,才予以办理,不得以振侨集团承建海关楼工程款进行相抵;(三)有关我局与振侨集团债权债务处理问题,由我们双方办理。对海关大楼的结算,由我局与你局及振侨集团三方商定,于近期进行;(四)你局应积极筹集资金,在今年内分期付还海关大楼建设资金,并把资金直接归还我局。”在此过程中,振侨集团于1999年12月16日向汕头市财政局作出一份《承诺书》称:“我司结欠贵局本金39241495元。我司近期将积极配合保税区抓紧海关大楼的工程结算,在办妥结算后,承诺将保税区欠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500万元的债权转移给贵局,用以抵还集团公司欠贵局的本金。”2000年3月2日,保税区财政局给振侨集团发出《关于办理以海关大楼工程款结转市财局及有关单位债权债务财务手续的通知》(汕保财(2000)08号),提出:“根据市财局(1998)042号通知和你司的承诺书,经研究,同意暂以我委尚欠海关大楼工程款中的1500万元,用于抵还你司所欠市财局的借款。我委及你司的债权债务,候工程审核结算后,多退少补。请你司派员前来办理相关财务交割手续。”上述通知,保税区财政局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的2001年9月30日,已经作抵扣并结转汕头市财政局。 2002年12月31日,汕头市财政局向振侨集团发出汕市财(2002)117号《关于转移债权的通知》称:“自95年以来我局先后安排财政周转金借给你司。几年来你司积极想办法归还了部分借款,但有部分借款仍然拖欠。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你司与我局、保税区财政局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问题,现决定将我局借给你司的财政周转金中的2200万元债权转移给保税区财政局。请接本通知后及时办理上述有关债权债务的转移手续,并作相关账务处理。”同日,汕头市财政局和保税区财政局双方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1、汕头市财政局同意将其拥有的对振侨集团的借款中的2200万元债权等值转让给保税区财政局,保税区财政局将该债权用于抵偿其应付振侨集团承建海关大楼工程所产生的有关债务中的等额款项;2、保税区财政局同意承接该债权,履行相应还款义务,承诺从2003年起分5年归还汕头市财政局资金,每年440万元,至2007年全款还清。 2002年12月31日汕头市财政局的《关于转移债权的通知》发出后,振侨集团于2003年1月22日向汕头市财政局复函《关于保税区海关大楼结存工程款的情况报告》,提出:“海关大楼工程振侨集团已收回投资款2500万元,其中转还汕头市财政局1500万元、购买保税区土地以物抵债转还市商行1000万元,目前存于保税区2200万元,其中2000万元属各专业施工队伍所有。汕头市财政局要求保税区财政局代为抵扣全款的做法有失妥当。请求汕头市财政局考虑具体情况,允许保税区于节前拨点工程款让工人过节。节后,我司将竭尽全力借款以抵还贵局借款。”2002年9月起,保税区陆续向振侨集团下属各专业公司发放部分零星款项,具体数额为:2002年9月18日付还6万元,由振侨建筑公司出具发票;2002年9月30日付还68439元,由振侨集团出具收据;2003年1月24日付还8万元,2003年9月4日付还12万元,由振侨装修公司和振侨建筑公司出具发票;2003年10月20日付还6万元,由振侨集团和振侨建筑公司出具发票;2004年1月16日付还15万元,由振侨集团、振侨建筑公司和振侨装修公司出具发票;2004年9月27日付还6万元,由振侨集团和振侨建筑公司出具发票;2005年2月3日付还6万元,由振侨装修公司和振侨建筑公司出具发票;2005年9月13日付还6万元,2006年3月6日付还3万元,2006年9月29日付还3万元,2007年2月7日付还6万元,2007年9月29日付还5万元,由振侨装修公司出具发票。上列各笔合计888439元。其中,黄裕明分6笔共领取316138.2元。 2004年5月16日,振侨集团、振侨建筑公司和振侨装修公司向保税区发出《海关大楼结存工程款情况报告》,提出目前存留保税区工程款2200多万元,绝大部分是以上专业施工队拖欠的工人工资和材料款。汕头市财政局和保税区财政局的债务转移协议,是把属于各专业施工队伍存留的款项全数转还汕头市财政局,必然会引起过激行为。建议:从存留的工程款中划出500-700万元借给振侨集团付还汕头市财政局,其余的安排还各专业施工队。2005年1月12日,振侨装修公司、振侨建筑公司和消防公司给保税区联合报告,请求保税区帮助解决工程款100万元,以解燃眉之急。2007年11月27日,黄裕明、林正兴、朱迁平和黄燕生等以个人名义向汕头市信访局报告,提出振侨集团在海关大楼的投资已经全部收回,现存留在保税区的工程款2200万元,是各专业施工队的带资款和工人的工资及材料款,请求信访部门协商解决,敦促保税区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等。对振侨集团及下属各专业公司的反映,各有关机关并没有实质性的回复。黄裕明遂于2009年2月16日向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黄裕明起诉后,保税区于2009年4月15日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向振侨集团发出《关于办理汕头保税区海关大楼工程款结转财务手续的通知》称:“你司承建的汕头保税区海关大楼,经审核定案及确认后,我方已经以支付现金、以地价款抵债、债权债务抵销等形式履行了付款义务,现仅结存余款26120元整。多年来,我委先后以汕保委函(2002)10号文、联合市财局以汕市财(2002)117号文等文件以及口头形式多次发出通知,就我委依法将从汕头市财政局取得的2200万元债权,与我委结欠你司工程款的等额债务相抵销的决定通知你司,并要求你司前来办理结付发票等相关财务手续。但截止至今日,你司仅开具发票644万元。现再次要求你司及时前来办结相关财务手续并领取余款。”汕头市公证处于2009年5月5日为该通知的邮寄作出了(2009)汕市证经字第483号《公证书》。 2009年2月13日,黄裕明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995年4月16日保税区与振侨集团签订《建安合同》,按合同约定,该工程由承建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全额带资承包”。黄裕明作为承建项目的土建、水电部分的实际施工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具体筹集资金、组织施工。1996年9月,保税区海关楼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保税区分别于2000年9月26日、10月24日、11月27日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定案。经保税区2002年3月22日书面确认,保税区尚欠工程款9064856.55元,按合同约定工程垫资利息10285915.98元,二项合计19350772.5元。按合同约定,保税区应于工程验收后半年内付还工程款和垫资利息,但保税区直至2007年9月才付还部分欠款316138.2元,尚欠1903余万元。黄裕明补充诉状提出,保税区在2002年3月22日的《海关大楼工程款确认书》中确认,所欠工程款及垫资利息共19350772.5元,欠款计息日期截至2001年6月30日,此后至2007年9月只付还316138.2元。由于保税区所欠的款项是民工的工资和材料款及黄裕明高息向他人筹借的借款,保税区逾期付款已给黄裕明造成了极大的实际损失。根据《建安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甲方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及有关利息。逾期没有付清工程款及利息时,甲方应向乙方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收按银行贷款收取的滞纳金规定执行”的约定,请求判令:1、保税区一次性付还土建、水电工程款及工程垫款利息19034634.3元及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1年6月30日起计至2009年3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14420127.39元(2010年3月26日,黄裕明以滞纳金的计算中将税款947755.39元合并入工程款及垫资利息总额计算错误为由,更正为13469961.03元);2、保税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