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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5、针对北京装饰公司称鉴定机构慧光公司在鉴定过程中,使用没有质证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的问题,原二审期间,该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所涉材料价格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慧光公司提交了书面说明,其鉴定人员参加了质证

5、针对北京装饰公司称鉴定机构慧光公司在鉴定过程中,使用没有质证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的问题,原二审期间,该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所涉材料价格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慧光公司提交了书面说明,其鉴定人员参加了质证,并接受当事人的询问。慧光公司鉴定报告所涉材料的价格依据包含四个方面:首先是双方当事人材料价格确认单(第一批)和材料价格认价单。周口欣欣公司在质证时提交了部分与慧光公司鉴定依据相一致的确认单和认价单。北京装饰公司对确认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认价单不好分辨是否为原件,并称双方签订的确认单和认价单共四批,慧光公司依据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北京装饰公司表示其持有的确认单和认价单找不到了。其次是依据主办方为周口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周口市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承办方为周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2005年第四季度和2006年第三季度“工程造价信息”建材指导价,以及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发布的2005年第5期(9、10月份)“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再次是依据北京装饰公司的决算价格作为材料价格鉴定依据。最后是慧光公司网上查询和电话询问的市场询价。慧光公司书面说明中载明市场询价所涉合同内和合同外的价格合计为42284.02元。

6、原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叙述不清或遗漏,补正如下:(1)原审判决认定“根据由段黎明、马德银签订的北京装饰公司德银项目经理部设计(2005)第002号设计变更的若干问题的函……”应为“根据由段黎明、马德银签收的北京装饰公司德银项目经理部设计(2005)第002号设计变更的若干问题的函……”。(2)因周口市建委两次对德银购物广场工程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了质量问题,2005年6月29日,项城市建设公司德银广场项目部向德银购物广场各施工单位发出项德字(2005)04号整改通知;2005年7月2日,项城市建设公司德银广场项目部发出通知(内容略)。(3)原审判决认定的“2005年11月27日,德银购物广场马德洲就有关工程进度问题致函北京装饰公司:2005年10月17日,周口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对德银购物广场一层、三层、四层现场检查,共检查出12项问题,马德洲予以签字认可”事实应为两方面的内容:一是,2005年10月17日,周口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对德银购物广场一层、三层、四层现场检查,共检查出12项问题,马德洲在“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处签字。二是,2005年11月27日,项城市建设公司德银广场项目部马德洲就有关工程进度问题致函北京装饰公司:“贵公司施工的德银购物广场装修工程到目前为止应该进入尾声。尽管其他兄弟单位都以贵公司为主配合施工,一切节点工期为贵公司让路,但是目前一、二、三层工程量还相当大,四层地砖还未开始施工,东、南立面施工相当缓慢,施工人员严重短缺,物质供应严重滞后,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工程总的交工工期,也严重制约着其他部门的工程进展。为确保工程一、二、三层12月15日顺利交工,为让其他单位更好的配合贵公司施工,请贵公司于明天拿出12月15日交工之前的施工进度计划,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想方设法、加班加点赶进度。”(4)2005年10月18日,北京装饰公司德银项目经理部出具部函字(2005)第58号《关于确认单及函文回复的函》,致:德银购物广扬项目管理组,主送:段黎明总经理。抄送:周口欣欣公司、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内容:“我部先期许多确认单、函文发出后,很长时间都无回复,给管理工作带来极大难度,很多工作无法安排实施。在目前赶工期之际,为能保证工作及时安排,不影响工程进度,根据建筑行业相关法规,文件发出后48小时之内不予回复视为默认之精神,今后我部所有文件发出后2天内贵方无回复,我部将据此安排工作,并视为默认。”该函件2005年10月18日由刘锐、马德洲、河南海华监理公司予以签收。刘锐在“北京装饰公司德银项目经理部往来文函登记”主送单位为“德银项目管理组”栏内的“收件签字”处签名。王长江在主送单位为“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栏内的“收件签字”处签名。马德洲在主送单位为“周口欣欣公司”栏内的“收件签字”处签名。主送单位为“段黎明总经理”的“收件签字”处由他人签字(签名不清)。(5)2006年3月27日,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项城市德银商贸城项目监理部在德银购物广场工程北装办公室举行会议并形成纪要。(6)2006年5月15日,北京装饰公司德银项目经理部向段黎明总经理、周口欣欣公司、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发出部函字(2006)第05号《关于一至三层工程完工移交说明的函》(内容略)。同日,李拥军和马德洲分别在北京装饰公司德银项目经理部往来文函登记“主送单位为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周口欣欣公司”栏内的“收件签字”处签名。(7)2006年12月30日,北京装饰公司德银项目经理部出具部函字(2006)第017号《关于报审竣工图纸的函》,主送:段黎明总经理,抄送: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德银购物广场项目部,内容:“根据上海同济大学设计院、分包方山东曲阜联网架公司、郑州天容广告有限公司、德银购物广场专家组的设计图纸、业主同意的设计方案、依据现场有关签证和本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我公司绘制了《德银购物广场装饰工程竣工图》、《德银购物广场水、电工程竣工图》。请业主十五日内给予审签。”马德洲在“北京装饰公司德银项目经理部往来文函登记”主送单位为“段黎明总经理、德银广场项目部”两栏的“收件签字”处分别签名。王长江在主送单位为“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一栏的“收件签字”处签名。(8)2007年1月6日,北京装饰公司德银项目经理部出具部函字(2007)第01号《关于德银饭店装饰及安装工程移交证明函》,致:段黎明总经理、周口欣欣公司、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内容(略)。主送单位为“段黎明总经理”、“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两栏内的“收件签字”处均为空白。麻贺鹏在主送单位为“德银广场项目部”栏内的“收件签字”处签名。(9)2007年1月11日,北京装饰公司德银项目经理部出具部函字(2007)第02号《关于报审竣工决算书的函》,致:周口欣欣公司、德银购物广场项目部。抄:段黎明总经理。内容(略)。马德洲于2007年1月15日在“北京装饰公司德银项目经理部往来文函登记”主送单位为“周口欣欣公司、德银广场项目部”两栏的“收件签字”处分别签名。主送单位为“段黎明总经理”栏内的“收件签字”处为空白。(10)2007年1月13日,北京装饰公司德银项目经理部向周口欣欣公司、德银购物广场项目部、段黎明发出部函字(2007)第03号“关于业主2007年1月13日通知的回复和工程移交、维修事宜”函,马德洲于2007年1月15日在主送单位为“周口欣欣公司、德银广场项目部”两栏的“收件签字”处签字。主送单位为“段黎明总经理”栏内的“收件签字”处为空白。(11)慧光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修正意见,结论为17193413.17元(不含税)。2011年4月15日北京装饰公司针对鉴定报告修正意见提出书面回复称:一、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机构慧光公司不是河南省司法厅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资格。二、鉴定过程违法。使用没有经过质证的材料价格和采信周口欣欣公司单方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三、北京装饰公司对最终的鉴定结果不再质证,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四、北京装饰公司自始至终都不同意鉴定和重新鉴定。2011年4月20日周口欣欣公司就鉴定结论修正意见提出书面意见称,其已将书面质证意见向一审法院提交,同意不再开庭质证,不申请重新鉴定。

除上述事实外,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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