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欣欣公司答辩称:1、关于鉴定结论确定的工程造价问题。实际施工改变约定施工的范围,其中包括合同未约定但实际由北京装饰公司施工的部分,也包括合同约定由北京装饰公司施工但实际未施工的部分。实际施工范围与合同约定范围相比有增有减,工程造价需据实结算。本案先后有三份鉴定报告结论,工程造价分别为(驻马店正恒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所)15834041.04元、(周口宏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14727490元、(慧光公司)17193413.17元,均在1500万元左右。因此,北京装饰公司称在合同基础上增加施工工程范围和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工程量近一倍,但原审判决及鉴定结论的工程价款明显低于实际的工程价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2、关于马德洲的签收及北京装饰公司单方决算书的效力问题。合同约定发包商派驻的工程师为孙石、刘锐和马三奇,马德洲并非合同确定的发包商派驻工地的代表,不是双方往来函件的合法签收人,且竣工报告与竣工决算书非一般函件,亦不属一个概念。依照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是竣工结算的前提和条件,北京装饰公司于2007年1月6日向周口欣欣公司发函移送竣工材料,最早只能在发函18天后即2007年1月24日后才可能发生竣工结算事项,但北京装饰公司提交的决算书日期却是2006年12月,形式不合法。因此,马德洲的签收和北京装饰公司的单方决算书无效。3、关于北京装饰公司诉请的损失问题。北京装饰公司主张的误工费等损失请求或属于索赔事项或属于间接损失。工程款纠纷没有赔偿间接损失的法律依据,对于索赔事项,依据合同应适用28天的索赔时效。北京装饰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亦存在大量违约行为并给周口欣欣公司造成损失,周口欣欣公司同样未及时对北京装饰公司进行索赔,双方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项已实际相互抵销和放弃。4、本案工程所涉税款,周口欣欣公司同意按照鉴定确定的工程造价金额的3.413%支付给北京装饰公司,但纳税主体是北京装饰公司,其应先履行纳税义务。5、关于鉴定问题。本案鉴定机构在双方当事人的现场监督下摇号选出,双方当事人均签字认可。北京装饰公司参与摇号,对于鉴定结论也不提出重新鉴定,却提出对鉴定机构和程序的异议,周口欣欣公司表示难以理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北京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 周口欣欣公司上诉称:1、根据慧光公司鉴定结论,又依据合同约定付款至工程款的95%,余款为质保金,周口欣欣公司已超付,不应再付工程款。北京装饰公司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就撤场,放弃履行保修责任,应依法从工程款中将质保金扣除,超付部分应返还周口欣欣公司。2、北京装饰公司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资料交付周口欣欣公司,周口欣欣公司的第一项反诉请求应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三项,支持周口欣欣公司的反诉请求,诉讼费用由北京装饰公司负担。 北京装饰公司答辩称:1、周口欣欣公司所依据的慧光公司的鉴定结论,是在慧光公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违法的前提下作出,鉴定结论严重失实,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周口欣欣公司迟延进行验收、迟延结算、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且合同约定的工程质保期已过,北京装饰公司不再承担质保责任,周口欣欣公司应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况且,合同约定工程未经验收被擅自使用后,周口欣欣公司应承担擅自使用工程的全部责任。2、北京装饰公司已经对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并递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结算报告,周口欣欣公司不但签收了上述材料而且擅自使用了涉案工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周口欣欣公司的上诉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二审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工程的造价是多少?2、原审是否存在漏判的问题?如有,是什么?3、北京装饰公司是否将竣工验收资料等交付周口欣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