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2628元,由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526元,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6102元;一审反诉费13300元由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0000元,由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45928元,由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526元,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94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宪森 代理审判员 张雪楳 代理审判员 吴景丽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