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装饰公司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口欣欣公司应依法向其支付和赔偿以下款项:(1)工程款13715103元;(2)工程设计款985560元(3)周口欣欣公司擅自转包地毯、壁纸、KTV工程,造成北京装饰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10000元;(4)因周口欣欣公司的原因,造成北京装饰公司在施工中的人工费损失共计1136488元;(5)临时设施费129275元;(6)因周口欣欣公司的原因,造成北京装饰公司在购买灯具中的直接损失共计69978元;(7)周口欣欣公司所欠工程装修款的利息1391576元(利息起止时间为2005年4月至2007年7月20日);(8)民事诉状中诉讼请求第二项所指利息为:工程设计款、临时设施费、转包工程造成北京装饰公司经济损失费、北京装饰公司购买灯具直接损失费、北京装饰公司人工费损失所产生的利息,利息起止时间2007年2月13日至2010年3月31日;(9)周口欣欣公司所欠北京装饰公司各类款项所产生的利息,依法应支付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时止;(10)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依法应由周口欣欣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