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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1、就北京装饰公司上诉主张的工程价款税金的支付和双方当事人如何支付的问题,二审中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周口欣欣公司同意按本案最终确定的工程价款再附加总额的3.413%作为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1、就北京装饰公司上诉主张的工程价款税金的支付和双方当事人如何支付的问题,二审中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周口欣欣公司同意按本案最终确定的工程价款再附加总额的3.413%作为含税价,在本案工程价款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付款义务,由北京装饰公司负责履行本工程纳税义务”。关于税收问题,该院已另行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2、二审中,周口欣欣公司提交了项城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2006年6月20日向周口欣欣公司出具的项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内容为:“你单位建设(开发)的项城市德银购物广场(一至三层)工程,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规定,经审查,备案文件齐全,同意备案,特发此证。工程规模:17200平方米,备案登记编号:2006019。”以此证明2006年3月27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上载明的竣工报告由马德洲负责,是指土建工程的竣工报告。北京装饰公司对该备案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称备案证书恰恰证明北京装饰公司对德银购物广场的装饰已施工完毕,并提供了全部资料,所以政府出具了备案证书,证明工程合格。

3、关于北京装饰公司提出的工程款之外的其他五项诉讼请求的相关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约定了索赔事宜: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商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总包商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总包商的其他经济损失,总包商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商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总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总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总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总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总包商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总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商造成经济损失,发包商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总包商提出索赔。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北京装饰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周口欣欣公司进行了质证。第一,关于工程设计款985560元问题。北京装饰公司提交了因扩大设计范围和变更设计而产生的设计费用的相关证据及计算依据,认为合同外设计费用应由周口欣欣公司承担。周口欣欣质证意见为,设计费不应支付,合同明确约定设计是免费的。二审查明: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47.4.6中约定,北京装饰公司负责免费现场设计装饰部分,并配合机电设计。第二,关于工程转包造成的损失。北京装饰公司提交了其与其他厂商签订的有关地毯、壁纸、KTV工程的三份合同及因周口欣欣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其造成的定金不能退回的损失,称三份合同均由周口欣欣公司同意签订,地毯、壁纸、KTV设备均需交定金。其中,2005年6月21日与山东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分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由周口欣欣公司提供担保),北京装饰公司交定金5万元。2007年7月6日,郑州分公司出具证明称:由于业主更换其他品牌,合同未履行,故定金不予退还。2005年6月24日,北京装饰公司与郑州建材大世界隆达装饰材料商行(以下简称隆达商行)签订了壁纸购销合同,其中约定违约方支付对方3万元的违约金。2005年7月16日,北京装饰公司交定金5万元。2007年7月2日,隆达商行出具证明材料称:由于业主更换供货厂家,造成违约,致使合同未能履行。2007年8月29日,北京装饰公司与厦门新补丁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补丁公司)签订了KTV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2005年9月7日,北京装饰公司交定金11万元。2007年6月26曰,新补丁公司出具证明称:由于业主更换设备供货厂家,合同未能履行,所交定金11万元,不予退还。周口欣欣公司质证意见为,北京装饰公司将工程分包未经周口欣欣公司同意,根据施工合同的明确约定,不应由周口欣欣公司承担其损失。第三,人工费损失。北京装饰公司提供了施工日志等因周口欣欣公司的迟延付款原因造成影响施工进度的部分证据及计算清单。周口欣欣公司质证意见为,施工日志不能作为误工证据,也未经周口欣欣公司认可。二审中周口欣欣公司称耽误工期也有北京装饰公司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造成,责任不全在周口欣欣公司。第四,临时设施损失。北京装饰公司提交了周口欣欣公司与武汉万德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订立的弱电工程施工合同,与焦作平光仕德铝业安装有限公司订立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与北京市金博田门窗有限公司订立的制作安装合同及两份函件,以证明三项施工都使用了北京装饰公司的临时设施。北京装饰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周口欣欣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由于周口欣欣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设施,承担了不应由其承担的临时设施费用129257元。周口欣欣公司质证意见为,合同明确约定临时设施费用由北京装饰公司承担。在二审中,北京装饰公司认为应由周口欣欣公司代为从其他三家施工单位扣除,周口欣欣公司认为应由北京装饰公司找该三家施工单位要,这费用周口欣欣公司也没有收。二审审理查明,北京装饰公司与周口欣欣公司在合同专用条款9.1(4)中约定:北京装饰公司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向周口欣欣公司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如有由北京装饰公司承担。第五,因周口欣欣公司拖欠工程款造成北京装饰公司在购买灯具过程中的损失共计69978元。北京装饰公司提交了相应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明:2005年11月23日,北京装饰公司与河南华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公司)签订一了份灯具买卖合同,华汇公司依约供货,北京装饰公司违约未付款,华汇公司诉至项城市人民法院。对此,北京装饰公司支付了除正常货款外的违约金50000元,负担诉讼费及保全费、执行费19978元,共计69978元。在二审中,周口欣欣公司认为有关涉及购买灯具方面损失是间接损失,不应由周口欣欣公司承担。在原审法院庭审中,北京装饰公司称,证据已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不再提交,只提交新证据(新证据中不涉及该五项诉讼请求相关问题)。

4、北京装饰公司与周口欣欣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8.1条就材料价格约定,“总包商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发包商指定品牌、质量,价格由双方确认,进入决算材料价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