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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广厦公司主张,为满足项目桩机施工需要,其在场地内冲孔开挖了一口临时取水井,并布设了给水管道,共计发生费用48836元。为证明该主张,广厦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工程现场签证单》(编号005);证据2、临时

广厦公司主张,为满足项目桩机施工需要,其在场地内冲孔开挖了一口临时取水井,并布设了给水管道,共计发生费用48836元。为证明该主张,广厦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工程现场签证单》(编号005);证据2、临时取水井的《工程预算书》一份,体现工程造价为18226元;证据3、临时用水管道的《工程预算书》一份,体现工程造价为30610元。台江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系广厦公司单方制作,故不予认定。

广厦公司主张,根据台江公司的委托,去代办申请项目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形成代办费2万元,并提交了《工程现场签证单》(编号:012)、《领(付)款凭证》各一张,及台江公司分别于2010年10月28日、11月15日出具的《委托书》复印件各一张。台江公司质证认为,《工程现场签证单》系广厦公司单方制作,《领(付)款凭证》没有正式票据印证,申请领款人未出庭作证,不能证明与案涉项目的关联性,二份《委托书》没有原件,对真实性有异议。

广厦公司主张,项目前期由台江公司自行安排设计试桩,在广厦公司进场施工后由台江公司委托广厦公司代为管理,并提供静载试验期间相关配合协调服务,依据福建省建设厅颁布的《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规定,其应收取2.72万元的费用。为证明该主张,广厦公司提交了《工程现场签证单》(编号:013)、《工程签证单》复印件、《福机工地开工剪彩仪式租赁应急发电机组及放样费用报告》、福建省地质工程公司2010年11月22日出具的《工程结算书》复印件,其中《福机工地开工剪彩仪式租赁应急发电机组及放样费用报告》体现费用为1.88万元,该报告有台江公司员工林训较的签字“开工典礼应急用电已出具委托,时间同意按此计算”。台江公司质证认为,《工程现场签证单》(编号:013)系广厦公司单方制作,《工程签证单》、《工程结算书》没有原件核对,真实性不予确认,与案涉项目不具有关联性,《福机工地开工剪彩仪式租赁应急发电机组及放样费用报告》没有公司授权及盖章,亦不能证明与案涉项目的关联性。

广厦公司主张,台江公司要求广厦公司为案涉项目存入一定款项,中标后其转入本项目的现金为54807403.5元,存入项目专用帐户资金54007403.5元,为此其提交了《工程现场签证单》(编号:009)、《中信银行存款证明书》予以证明。《中信银行存款证明书》载明:兹证明客户在我银行存在情况如下:帐户名称:广厦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截止2010年12月18日,帐户余额为54007403.5元,说明:“账号7345110182600041838”“台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作项目资金证明”。台江公司质证认为,《工程现场签证单》(编号:009)系广厦公司单方面制作,《中信银行存款证明书》只能证明广厦公司于2010年12月13日这个时点在银行的存款情况,且该款项存于广厦集团福建分公司帐户内。

广厦公司起诉称,被取消中标资格前,应台江公司的要求,广厦公司已组织桩机进场施工,并搭设了临时设施,为施工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为此支出了大量费用。中标资格被取消后,广厦公司即向台江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恢复中标资格。后因台江公司另行组织施工队进场,为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广厦公司要求退还履约保函和投标保证金,并要求台江公司赔偿相关前期费用。经多次协商,台江公司至2012年3月2日才退还履约保函,而广厦公司的保函手续费与利息损失及桩机等其他前期费用共8167404元台江公司至今未予赔偿,投标保证金80万元也未退还,取消中标资格还造成广厦公司工程预期利润5389万元的损失。故请求判令:1、台江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2、台江公司支付前期费用8167404元;3、台江公司支付预期利益5389万元;4、由台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台江公司答辩并提起反诉称,2010年10月25日,台江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广厦公司中标,并要求广厦公司在2010年11月24日前与台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广厦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履约保证金,也未与台江公司签订合同,台江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取消了广厦公司的中标资格,广厦公司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没有依据。在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广厦公司要求台江公司赔偿合同履行预期利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由于台江公司不得不重新招标,产生新的招标各项费用。并且因重新招标及广厦公司长期占用建筑场地,拒不清场,严重影响了福机bt项目的建设进度,造成福机bt项目的安置户无法及时回迁,产生大量赔偿费用。广厦公司的过错损害了台江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反诉请求判令:1、广厦公司承担重新招标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3293097元;2、广厦公司承担因其过错行为导致台江公司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其中包括因工期延误造成安置户无法及时回迁的赔偿费用暂计至2012年3月15日为49664880元、增房款36299164元的利息、维稳费用暂计为500万元、其他各项实际损失,以台江公司实际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准;3、台江公司没收广厦公司的投标保证金8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厦公司承担。

广厦公司对反诉答辩称,台江公司关于因广厦公司责任导致重新招标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3293097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台江公司在开发建设福机bt项目过程中,不具备条件而违法招标,应当承担因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广厦公司按招标文件履行了签订施工合同、提交履约保函的责任,台江公司取消广厦公司中标资格没有法律依据。台江公司重新招标并非原工程招标范围,而是改变了招标模式和方法。因项目发生重大改变而重新招投标与广厦公司无关,无权要求广厦公司承担费用。台江公司请求广厦公司承担安置户无法及时回迁的赔偿费用没有依据,台江公司并不具备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故台江公司主张工程延期系广厦公司原因造成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台江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广厦公司与台江公司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2、在中标取消后,广厦公司、台江公司分别具有哪些权利义务,如何承担责任。

(一)关于广厦公司与台江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1、关于台江公司将福机bt项目公开招标是否合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