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7日,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出具《工程履约保函》,向台江公司承诺就台江公司有关福机bt项目的索赔在金额9000万元限额内承担支付责任。2010年12月8日,台江公司签收了该《工程履约保函》。2010年12月14日,台江公司作出《招标结果公示》,以广厦公司“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限提交履约保证金、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限签订施工合同”为由,通知广厦公司取消中标资格,并进行公示。 2011年4月20日起,广厦公司向台江公司邮寄《关于退还履约保函和保证金的函》、《关于妥善处理福机bt项目遗留问题的函》,该函件于2011年4月22日被台江公司签收。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25日召开福机bt项目遗留问题处置专题会议,区领导和相关各方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台江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向广厦公司出具函件,表示愿意就讼争项目的工程履约保函、投标保证金、前期费用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协商解决。2012年3月2日,台江公司向广厦公司退还履约保函。 台江公司取消广厦公司的中标后,在2010年12月27日重新与建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改变bt模式为承包建设模式,将福州市福机第一生活区及新村一里(含第四机床厂)项目重新招标,2011年1月完成了重新招标工作。2012年3月15日,台江公司与福州市台江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建总)签订《福机第一生活区及新村一里(含第四机床厂)限价房开发、建设交接协议》,约定项目移交给福州建总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移交福州建总前,未获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具备法定的开工条件。 广厦集团福建分公司系广厦公司设立的、与广厦公司进行内部核算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行为的后果由广厦公司承担。2010年12月16日,广厦集团福建分公司向台江公司作出《关于拒绝接受取消福机bt项目中标单位资格通知及清场通知的函》;同日,广厦公司向福州市台江区建设局作出《关于对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取消福机bt项目中标单位资格的异议报告》。 广厦公司主张,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台江公司与台江区政府的要求进行前期施工准备工作,其中完成临时设施费用为:新建临时设施费836769元,活动房购置费6.69万元,办公用品费用2.6万元,共计929669元。为证明该主张,广厦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工程现场签证单》(编号004)。证据2、《工程预算书》,体现临时设施工程造价为836769元。证据3、《付款委托书》一份,体现2010年12月6日福州正劢活动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劢公司)委托广厦公司将活动房款项存入指定账号;《银行电汇凭证》一张,体现2010年12月1日付款人贾晓燕向黄丽煌帐户转帐1万元;《收款收据》(no:0026935)一张,体现2010年12月1日正劢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福机bt项目活动房预付款1万元。《进账单》一张,体现2011年1月28日广厦集团福建分公司向收款人黄丽煌转帐44903元。《收款收据》(no:0026871)复印件一张,没有原件,体现2011年1月21日正劢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广厦公司福机bt项目的活动房款6.69万元。广厦公司表示该金额是经结算要付给正励公司的全部活动房款项,但实际只支付了共计54903元。证据4、《收款收据》(no:4005364)复印件,没有原件,体现2010年12月2日支付办公家具2.6万元。证据5、《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项目部工资发放表》五张,系福机bt项目部发放2010年11月到2011年1月工资的表格,其中一张的日期为2011年1月15日,另四张的日期均为2011年1月30日,五张金额共计690010元。证据6、广厦公司的《领(付)款凭证》一张,体现2010年12月23日支付钢筋制作1.81吨材料及人工费12410元,领款人为余兴江。证据7、《发票联》复印件一张,没有原件,体现2010年12月7日支出6360元。证据8、《收款收据》六张,体现用于支付水泥、砂石、水泥板、砖等的费用,相关金额为2010年12月7日支出660元,12月9日支出7884元,12月10日支出2651元,12月13日支出3.96万元,2011年1月5日支出3.08万元,1月30日支出5.78万元,缴款单位均为福机bt项目部。证据9、《发票》复印件一张,没有原件,体现闽侯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开具商品砼8180元发票一张。台江公司质证认为,广厦公司的证据1、2均系广厦公司单方面制作,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广厦公司为本案项目支出的费用;证据3中的《付款委托书》系正劢公司出具给广厦公司的,内容为委托广厦公司将款转帐至指定账户,并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两张盖正劢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no:0026935、no:0026871)应有正式票据及合同加以证明,否则不能证明与本案项目有关联性;《银行电汇凭证》与本案项目没有关联性;《记账回执》没有正式票据及合同加以证明,与本案项目没有关联性;证据4没有原件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5系广厦公司单方面制作的,不能确认真实性,广厦公司应提供劳动合同、社保、医保证明等材料加以证明,同时应有这些员工出庭作证,并且工资发放时间是在广厦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支付的,不能证明与本案项目有关联性;证据6的申请领款人没有出庭作证,不能证明与本案项目有关联性;也没有对应的正式票据,不具有证明力;证据8中关于砂石、水泥等的六张《收款收据》未提供正式票据和合同加以证明,不能证明与本案项目有关联性;证据7、9的二份《发票联》没有原件,不予确认,且未提供合同加以证明,不能证明与本案项目有关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