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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综上,该院判决如下:一、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后立即返还属于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物资设备(详见2010年1月25日公证书所附盘点表中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属于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

综上,该院判决如下:一、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后立即返还属于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物资设备(详见2010年1月25日公证书所附盘点表中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属于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物资设备,扣除物资交接清单中经双方签字确认的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拉走的物资设备);二、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后立即给付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租赁费302.71万元;三、驳回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受理费357875元,由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99131元,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8744元。反诉费425050元,由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08474元,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576元。

东输设备公司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东输设备公司与龙江翔坤公司构成委托经营即托管法律关系,而非一审认定的以融资租赁方式经营管理关系。证明双方存在托管法律关系的证据除了《委托管理协议书》之外,还有龙江翔坤公司给东输设备公司出具的《关于就清算工作举行下一轮会谈的邀请函》、《我方准备承担的人员及相关项目费用的原则》及双方签订的《东输公司与翔坤公司就对帐清算期间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为证。2009年2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不能成为双方构成以融资租赁方式经营管理关系的依据。该《补充协议》签订时,东输设备公司的印鉴已交由龙江翔坤公司掌控,而在协议上签字的时任东输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此时已被任命为龙江翔坤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翔琨公司的总经理,故该补充协议不是东输设备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二、龙江翔坤公司在接受委托期间未尽到受托人义务,违约事实清楚,足以认定。(一)《委托管理协议书》并未约定将东输设备公司名下房屋无偿提供给龙江翔坤公司使用,而龙江翔坤公司却利用占有公章之便,与自己签署《用房协议》等文件,属严重违约。(二)龙江翔坤公司在受托期间成立子公司吉林翔琨公司,其住所及经营范围与东输设备公司完全一致,并使用东输设备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人员进行生产经营,对外开展业务冲击东输设备公司市场,严重违反受托人义务。龙江翔坤公司还将东输设备公司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变更至吉林翔琨公司名下,使东输设备公司丧失经营能力。(三)吉林翔琨公司成立后,龙江翔坤公司便无心经营东输设备公司并开始停发工人工资、欠缴各项费用达数千万元;2009年8月9日,龙江翔坤公司以工人闹事停工为由,单方宣布弃管,给东输设备公司造成了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弃管后,龙江翔坤公司拒绝交还东输设备公司的印鉴及文件,至今东输设备公司的财务账簿仍未交还。(四)一审以《清算协议》和《和解协议》为根据作出龙江翔坤公司不构成违约的认定,属事实认定错误。托管结束后,东输设备公司为取回龙江翔坤公司非法占有的印鉴、档案、证照、资质等文件,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才与龙江翔坤公司签订了《清算协议》和《和解协议》。因此,不能认定为《清算协议》和《和解协议》是双方对《委托管理协议书》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更不能作为解决本案纠纷的直接依据。三、委托合同已经解除,龙江翔坤公司依法返还托管期间占有的东输设备公司资产,同时还应赔偿因违约给东输设备公司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一)根据《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东输设备公司仍然对其原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对托管期间利用本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亦享有所有权,龙江翔坤公司使用东输设备公司的原材料、半成品等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应为有偿使用。根据长春弘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托管期间东输设备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龙江翔坤公司托管期间欠缴各项费用合计3485万元,固定资产使用费895万元。另外,还占用了东输设备公司流动资产(原材料、半成品、应收账款等)785万,拉走东输设备公司的存货价值约为1800万元,以上资产龙江翔坤公司均应返还。(二)龙江翔坤公司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按照《补充协议》中约定的7000万元预付款的10%,向东输设备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四、一审审判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双方解除托管协议后,依法应当清算。在龙江翔坤公司拒不配合清算的情况下,东输设备公司委托长春弘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判却以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上诉人单方制作为由拒不采信,亦不予准许东输设备公司的鉴定申请,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第一、二、四项,改判支持东输设备公司的反诉请求,由龙江翔坤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针对东输设备公司上述上诉主张,龙江翔坤公司、吉林翔琨公司一并答辩称:一、原审分阶段认定龙江翔坤公司与东输设备公司之间系委托经营与租赁关系适用法律正确。龙江翔坤公司接受委托时,东输设备公司已经停产停业、工人长期无法领工资、并长期拖欠退休人员退休金,处于全面的瘫痪状态。双方之间的《委托管理协议书》系以并购为目的而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双方存在租赁关系的基础。按照双方认可的《关于转交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文件、印鉴和相关文件的说明》,东输设备公司的公司公章等资料是于2009年4月16日才交至龙江翔坤公司处。因此,双方2009年2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时,龙江翔坤公司及吉林翔琨公司并未实际控制东输设备公司的公章,不存在东输设备公司上诉状中所称的龙江翔坤公司自己与自己签订《补充协议》的事实;该《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无须经东输设备公司上级单位批准的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二、在托管期间,龙江翔坤公司全面履行了相关协议义务,不存在违约事实。(一)东输设备公司将其公司文件、印章等交接给龙江翔坤公司的时间是2009年4月16日,故2008年12月16日东输设备公司与吉林翔坤签订的《用房协议》系东输设备公司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2008年12月16日设立吉林翔琨公司是经东输设备公司同意并由其工作人员办理的注册登记事宜。东输设备公司的主管单位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在2008年12月16日出具的《关于东北输送设备公司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托管后,随着乙方(即龙江翔坤公司)资金的不断投入和甲方(即东输设备公司)资产同时参与经营……”。因此,龙江翔坤公司设立吉林翔琨公司参与东输设备公司的经营,也是东输设备公司的主管单位一直认可的。变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相关手续亦是由东输设备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备案资料为证。(三)龙江翔坤公司没有东输设备公司所称的停发所聘工人工资、欠缴各项费用数千万元以及单方终止委托管理协议等行为。1、根据《委托管理协议书》第一条的约定,托管期间,企业的隶属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变化。吉林翔琨公司对其所聘员工均按月如数发放了工资,从未拖欠。吉林翔琨公司未雇佣的职工依然与东输设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工资等应由东输设备公司承担。东输设备公司对员工的历史欠债理应由该司负责,不应因托管而转嫁给龙江翔坤公司。2、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的约定,龙江翔坤公司借给东输设备公司3000万元用于改制安置职工和偿还银行贷款。但东输设备公司没有专款专用,引发职工群体闹事、上访等事件。从2009年4月至2009年8月,东输设备公司18次发生堵门闹厂事件,致使刚有起色的生产经营再次陷入停产状态。事实证明,不是龙江翔坤公司弃管,而是东输设备公司违反约定,挪用专项资金而引发职工闹事,且不履行协议约定的维稳义务才导致托管无法进行。(四)东输设备公司未按双方约定将并购基准日的财务资料等交给龙江翔坤公司。依据《委托管理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东输设备公司应在3日内将公司印鉴、一切文件等移交受托人,但东输设备公司直到2009年4月16日才移交相应印鉴和文件,财务帐簿则一直未移交。由此可以看出,东输设备公司所称龙江翔坤公司违约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龙江翔坤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三、东输设备公司要求龙江翔坤公司交还托管期间占用的资产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均不成立,《清算协议》、《和解协议》是双方一致协议解除《委托管理协议书》后的清算依据。(一)东输设备公司主张龙江翔坤公司返还托管期间欠缴其各项费用3485万元、占用其流动资产(原材料、半成品、应收账款等)785万元、占用固定资产895万元的依据是其单方委托长春弘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该报告无事实根据并违反了公认的财务准则,不能采信。如东输设备公司所称其财务账簿其未控制属实,那么该审计报告则无任何财务依据。查阅该专项审计报告,拖欠各种费用3485万元,包括了东输设备公司向职工的集资利息、工程款、诉讼费、退休人员退休金、留守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固定资产折旧费、员工取暖费、房产及土地税等等,上述费用本就应东输设备公司承担,不因托管或租赁而改变承担主体;占用存货,审计报告注明是根据2008年10月31日东输设备公司存货报表金额及该日东输设备公司自行盘点的存货785万元。但在一审中,东输设备公司既没有提供龙江翔坤公司实际接受该存货的证据,也没有提供龙江翔坤公司拉走该存货的证据;报表反映的该存货是否实际存在,东输设备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存货数量无证据证明。因此,该《审计报告》依法不应被采信。(二)东输设备公司要求龙江翔坤公司返还已拉走的存货1800万元,是经公证清点后并经《和解协议》确认的属于龙江翔坤公司所有的物资,不应返还给龙江翔坤公司。(三)东输设备公司认为本案双方是委托关系,既然是委托关系,那么对于受托期间的任何费用,本来就应当由委托方东输设备公司承担,更不应收取固定资产占用费。依据《补充协议》约定,龙江翔坤公司不否认自2009年2月1日起,龙江翔坤公司以年107万元租赁费的标准向东输设备公司支付租赁费。综上,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东输设备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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