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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0)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五)关于龙江翔坤公司要否向东输设备公司支付托管期间应付未付费用3485万元、流动资产存货使用费495.6万元以及占用的东输设备公司应收账款28577390.67元问题。东输设备公司主张上述费用的依据为其单方委托并提交

(五)关于龙江翔坤公司要否向东输设备公司支付托管期间应付未付费用3485万元、流动资产存货使用费495.6万元以及占用的东输设备公司应收账款28577390.67元问题。东输设备公司主张上述费用的依据为其单方委托并提交的长春弘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所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关于应收账款的补充说明》,但东输设备公司在诉讼中一直称其在托管期间的财务账薄由龙江翔坤公司控制并至今未还,如所称属实,则上述审计结论因缺乏必要财务资料而可能失真;东输设备公司与龙江翔坤公司所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补充协议》未约定托管期间发生的费用由龙江翔坤公司承担,双方后续签订的《清算协议》、《和解协议》也并未就东输设备公司所主张的上述三笔费用作出约定。一审不予采信上述审计报告并对东输设备公司的上述诉请予以驳回的法律依据充分。因东输设备公司的该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受理费357875元,反诉受理费425050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15750元,由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57875元,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78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雷继平

审 判 员  沙 玲

代理审判员  郑 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