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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2009年7月21日,东输设备公司出具《借据》,写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龙江翔坤公司借给东输设备公司32905850.09元,用于偿还二期房款、安置下岗职工补偿金、偿还贷款等,特立此据。还有6021944.3

2009年7月21日,东输设备公司出具《借据》,写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龙江翔坤公司借给东输设备公司32905850.09元,用于偿还二期房款、安置下岗职工补偿金、偿还贷款等,特立此据。还有6021944.33元双方存在异议,待核实后予以确认。此借据出具后,双方的债权债务金额以本借据为准,2009年7月21日前双方就上述资金出具的手续与本借据不一致的以本借据为准。”同日,东输设备公司出具《借据》,写明:“东输设备公司向龙江翔坤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用于偿还职工二期房款和职工历史欠款等,特立此据。此借据自东输设备公司实际收到款项后有效,并以汇款凭证作为依据。”该两份借据上有东输设备公司的盖章和赵立贵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

2009年8月9日,龙江翔坤公司出具《致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全体职工的一封公开信》,该公开信的主要内容为:2009年8月4日,因东输设备公司历史遗留问题,两名原东输设备公司女职工来东输设备公司上访,要求解决问题,并在工厂大门口阻止运送发货车辆通行,后又有营城社会人员带着片刀等闯入厂区,严重影响工厂正常生产和办公秩序。为确保广大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类似“通钢”流血事件发生,从即日起工厂被迫停止生产。特此通告。翔坤公司按2008年10月24日的《委托管理协议书》,从2008年11月1日托管开始到2009年4月30日托管已经结束。

2009年9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向省国资委作出《关于划转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资产(产权)的批复》(吉政函(2009)155号),同意将原省煤炭工业局管理企业东输设备公司的全部资产(产权)划转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输设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托吉煤集团行使,并由吉煤集团负责依法妥善解决涉及东输设备公司的相关问题。

2010年1月9日,龙江翔坤公司与东输设备公司签订《清算协议》,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龙江翔坤公司对东输设备公司的托管已经结束,为了落实清算工作,2010年1月9日,龙江翔坤公司与东输设备公司就清算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现场盘点工作:从2010年1月11日开始,对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设备等实物进行盘点,东输设备公司、龙江翔坤公司相关人员应全部到场,就现场盘点结果签字确认,此项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龙江翔坤公司在现场盘点签字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属于龙江翔坤公司的相关资产从东输设备公司清理完毕,东输设备公司将给予积极配合。现场盘点由戴前义、李占武同志负责。二、账务的核实确认:双方相关人员对龙江翔坤公司托管期间的账务进行全面核实确认,应收账款以外的核实确认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龙江翔坤公司对东输设备公司托管期间产生的应收账款核实确认工作在2010年1月11日开始,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托管期间产生的属于龙江翔坤公司的应收账款由东输设备公司田立起同志负责清收,在6个月内清收完毕。如在6个月内不能清收完毕,剩余应收账款由东输设备公司支付给龙江翔坤公司。东输设备公司在收到属于龙江翔坤公司的每笔应收账款的次1工作日,将相关款项划转至龙江翔坤公司指定账户,市场费用的提取比例按照吉林翔琨公司与营销中心签订的协议执行。此项工作由吕念君、王淑玲同志负责,应收账款的清收由田立起同志负责。三、对于诉讼案件的处理。龙江翔坤公司借给东输设备公司3590万元借款,东输设备公司同意于2010年5月1日前全部偿还。双方签署关于借款的和解协议书,由公证处制作可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和解协议书和可强制执行的公证书由陈志杰、孙同国律师共同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对于未确认款项的处理。对于双方尚未确认的款项,双方决定由财务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吕念君、王淑玲同志负责。五、或有风险的处理。因东输设备公司原因,相关债权人查封或扣划龙江翔坤公司托管期间产生的应收账款,东输设备公司承诺对龙江翔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六、证照、印鉴使用。在印鉴、证照等移交以前,龙江翔坤公司协助东输设备公司对印鉴、证照的使用。此项工作由戴前义同志负责配合。七、清算移交工作。双方一致同意,在完成上述相关事宜后,进行全面移交,移交地点在吉林省长春市。此项工作在2010年1月29日前完成。此项工作由戴前义、袁凤柱同志负责。

2010年1月25日,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龙江翔坤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申请对其公司在托管东输设备公司期间现存于东输设备公司厂区内的属于龙江翔坤公司的资产(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机械设备、办公用品)进行清点,形成了该公证书所附盘点表,龙江翔坤公司、东输设备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此予以签字确认,对于已经清点但对资产权属未达成明确意见的资产,东输设备公司工作人员未予签字确认。该公证书附有《属于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盘点表》,该盘点表中经双方均签字确认的物资系属于龙江翔坤公司所有的物资。

龙江翔坤公司与东输设备公司签订《长春东北输送与吉林翔坤物资交接清单》,其中经龙江翔坤公司与东输设备公司双方签字确认的物资部分,系龙江翔坤公司已经拉走的物资。

东输设备公司以龙江翔坤公司为被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该院判令龙江翔坤公司返还占有的东输设备公司的文件、印章、档案等。

2010年4月10日,龙江翔坤公司(甲方)与东输设备公司(乙方)签订《和解协议》,见证方为国际煤机李汝波,约定:一、乙方同意对甲方已经清点完成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设备等于2010年4月13日拉走。二、在双方交接印鉴、文件、档案后,若出现甲方托管期间发生的未尽事宜需要使用印鉴、证照、发票时,乙方须配合甲方给予使用。三、甲方在托管期间发生的应收账款1800万元,由双方对账确认,归属甲方所有,由乙方协助清收,力争在2010年7月1日前完成。四、2010年4月13日,甲方陪同乙方到法院撤诉,甲方同时将其保管的印鉴、文件、档案全部移交给法院。2010年4月13日,东输设备公司与龙江翔坤公司签订《关于交还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文件、印鉴和相关档案的说明》,载明:现将东输设备公司公司一切文件、印鉴和相关档案交还给东输设备公司,交接详单附后(共4页),该详单中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税务登记正本、副本,房屋产权证等,未写明包括财务账簿。

2010年4月19日,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经开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东输设备公司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