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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天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履行《1.47亿元施工合同》错误。本案双方同时签订《1.47亿元施工合同》和《5947.6万元施工合同》(8-24轴裙楼

天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履行《1.47亿元施工合同》错误。本案双方同时签订《1.47亿元施工合同》和《5947.6万元施工合同》(8-24轴裙楼)。《1.47亿元施工合同》的建筑面积是9.81万平方米,《5947.6万元施工合同》的建筑面积是9.5386万平方米。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本工程下浮让利13.5%,如东段裙房结构已施工完毕,西段未连续施工时(即1-7轴)让利10%。”2007年9月18日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说明》即是按让利10%结算的,说明双方实际履行的《5947.6万元施工合同》(8-24轴裙楼),天成公司并不违约。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履行《1.47亿元施工合同》及认定天成公司违约并向华兴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认定劳动保险费、脚手架及超高费事实不清并且有误。(1)没有证据证明华兴公司已经缴纳了劳动保险费,一审判决天成公司全额支付劳动保险费缺乏事实依据。(2)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说明》结算价是7772.535万元,其中脚手架及超高费是按完成整体工程计算的,但鉴定结论并未扣除华兴公司未施工部分的脚手架及超高费,一审判决天成公司全额支付是错误的。3、一审判决未认定天成公司已付的三笔工程款是错误的。一是消防工程公司是华兴公司的分包单位,天成公司向其支付的30万元应认定为工程款;二是玮龙公司是华兴公司的土方施工单位且华兴公司向玮龙公司收取了配套费,天成公司向玮龙公司支付的1.11243万元应认定为工程款;三是天成公司支付的0.34万元垃圾清运费应由华兴公司承担。4、对造价鉴定报告错误鉴定820万元其他费用、43.12万元模板补偿费、74.12万元有签收无回复的签证等,一审判决天成公司应予支付是错误的。5、一审判决天成公司应从2008年6月30日起支付银行利息是错误的,应从华兴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6、华兴公司起诉时主张优先权,已超过法定的期限,一审判决华兴公司享有优先权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驳回天成公司的反诉请求错误。一审判决对案涉工程质量的认定错误。首先,案涉工程防火区分的防火卷帘门没有采用背火温升卷帘门是未能通过消防验收的主要原因。其次,基坑涌水、涌沙的原因是华兴公司设计的基坑工程技术方案存在严重缺陷且未作修改、完善。三、一审判决认定华兴公司不构成违约错误。华兴公司于2008年2月4日只完成《5947.6万元施工合同》的中间交工工程,由于消防工程在竣工验收时不合格,至今无法通过消防整体验收,至2011年8月12日逾期1095天,已构成严重违约。《工程款支付计划》仅对一期合同内中间交工工程所涉工期不再提异议,并不包括彭城医院工程。彭城医院工程应于2007年9月25日交付,但实际交付时间为2007年12月1日,逾期67天。华兴公司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工程未获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主要是因为该工程没有获得徐州市优质工程奖,不能参加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对此,华兴公司应付一定责任。故请求依法改判,并支持天成公司的反诉请求。

华兴公司答辩称,天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二审查明:2003年9月19日,天成公司向华兴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以下称5947.6万元中标通知书),载明招标工程全称是天成国贸中心(⑧轴西3.25M处以东范围),中标范围和内容为施工图全部内容,中标价6947.6万元,中标工期为850天,中标建筑面积为9.5386万㎡。2005年1月15日,双方签订《备案合同补充协议》,该《备案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该备案合同成立后,双方具体执行的依据仍然是“天成国贸中心工程施工补充协议(2004年6月16日)”;2、原先双方已经签订的1.47亿元(暂定价)的待备案合同仍然有效,如继续施工⑧轴西3.25M处以西范围,则需要对相应范围再次备案,届时,1.47亿元(暂定价)合同为两份备案合同的主合同;3、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及各项实质性约定不因合同备案一事而发生变动,双方承诺当事一方均不得以备案合同为依据单方面向另一方附加议定,……。

2006年12月6日,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向天成公司发出“关于同意天成国贸中心一期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此次申报的消防设计及设计变更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同意按设计组织施工;依据《高规》第5.4.4条,划分防火区分的防火卷帘应采用包括背火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

2008年8月13日,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向天成公司发出《关于同意天成国贸一期工程先行办理竣工备案的意见》,该意见载明:按照徐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年第37号)有关精神要求,根据天成公司的申请,结合近期对该工程的现场消防监督检查情况,经研究,拟同意天成国贸一期工程可以先行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工程装修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整体工程及局部工程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不得投入使用。该备案意见并没有认定华兴公司施工中存在天成公司在上诉状所述的“防火区分的防火卷帘门没有采用背火温升卷帘门”,而导致案涉工程不能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