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8日,华兴公司向天成公司出具一份“施工单位工作联系单”,华兴公司在该联系单上表示,天成国贸中心东北角未拆除的小房子处的基坑支护,天成公司决定此处不设置粉喷桩且部分是直立段,此处的安全无法保证,因此华兴公司将坚持多次阐述的原则,将不参与此处的支护施工,也不做任何一方施工单位的总包。2005年6月29日,天成公司与华东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华东公司承建天成国贸中心东北角小房子处基坑支护,工程内容为土钉墙,由天成公司提供施工图纸,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05年8月7日,天成公司与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徐州办事处签订一份“天成国贸中心基坑止水、施工协议”,该协议是对基坑止水的抢险协议。关于天成国贸中心东北角涌水、涌砂的抢险修复问题,华兴公司参加了该部位的抢险,天成公司向华兴公司支付了抢险费用,至于该部位的修复成本,天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一直未能提供。 华兴公司起诉称,2004年6月16日,华兴公司与天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1.47亿元施工合同》)和《天成国贸中心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由华兴公司承建天成公司的天成国贸中心工程,包括1-24轴的主楼、裙楼的土建、安装、装饰等工程。工程总价款暂定1.47亿元,最后按预算加合同调整内容及签证进行结算。该施工合同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于2004年8月25日经徐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合同签订后,华兴公司即按天成公司要求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天成公司一开始未能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不断发放阶段性施工图并进行增量变更,同时又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工程停窝工情况相当严重,华兴公司经过大量垫资,于2008年1月16日完成了天成国贸中心8-24轴之间裙楼工程的施工任务,并于2008年1月30日通过了天成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随后交付天成公司使用。此外,作为天成国贸中心工程的附属项目彭城医院的改造和新建工程,天成公司也委托华兴公司施工。双方于2007年7月23日签订了《彭城医院改造及新建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彭城医院合同》),约定由华兴公司完成彭城医院旧址的拆迁、主楼易地改建以及新建两幢副楼、配套医用电梯项目。合同订立后,华兴公司于2007年7月28日开工,于2007年11月21日完成彭城医院主楼部分并通过了天成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随后交付天成公司使用。2007年9月18日,华兴公司与天成公司对已完工的天成国贸中心一期(8-24轴)裙楼土建工程部分进行了结算,签订《徐州天成国贸中心一期(8-24轴)工程结算说明》(以下简称《工程结算说明》),确认金额为7772.535万元。此后,华兴公司向天成公司提交了安装、装饰工程的结算书和彭城医院主楼的土建与安装工程的结算书,而天成公司收到华兴公司的结算书既不确认又不按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2008年2月2日,天成公司因已完工的裙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需要,与华兴公司协商签订了《工程款支付计划》,约定了天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双方同意对已完成部分的工期、工程款支付时间不再提出异议。但天成公司不仅没有按《工程款支付计划》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反而要求华兴公司继续垫资施工1--7轴主楼工程,华兴公司断然拒绝了天成公司的无理要求。天成公司又背着华兴公司,将1-7轴地下三层地上58层主楼工程和彭城医院的新建九层和四层两幢副楼及医用电梯工程发包给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公司)。2008年5月22日,天成公司与苏中公司签订了国贸中心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暂定为14827.21万元。2007年11月30日,天成公司与苏中公司签订了《彭城医院新建楼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暂定为86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苏中公司因天成公司未履行约定付款义务,施工两三个月后就撤出了现场,终止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华兴公司要求天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上述工程交由华兴公司施工完成,如不能继续履行,则应赔偿华兴公司可得利益损失。但天成公司拒绝,华兴公司遂提出诉讼。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华兴公司已完工的国贸中心裙楼已确认的土建以外的工程造价为27995214.71元,彭城医院已完工的工程造价为12128875.21元,两项合计40124089.92元,加上双方已确认的土建部分工程款77725350元,华兴公司为天成公司承建的已完工并交付的工程总造价为117849439.92元,扣除天成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76822575.59元,天成公司尚欠华兴公司工程款为41026864.33元。同时,经鉴定,因天成公司违约,给华兴公司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为5805962.33元。对于天成公司应支付给华兴公司的工程款,华兴公司已于2008年5月12日向天成公司致函主张了对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享有对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且华兴公司所完工程为1.47亿元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8-24轴裙楼部分,系中间交工工程,1-7轴主楼部分尚未施工,整体工程还没有竣工,彭城医院主楼工程虽已交工,但彭城医院总工程尚未竣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通用条款第33.4条的约定,华兴公司对已完工部分中间交工工程价款申请工程折价或者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司法鉴定的结果,华兴公司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1、天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华兴公司的工程款41026864.33元及其利息9705671.90元(利息自2008年2月2日起算暂计至2011年6月30日);2、天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由华兴公司施工徐州市天成国贸中心1-7轴地下三层地上58层主楼工程,工程价款14827.21万元;由华兴公司施工彭城医院新建九层及四层两幢副楼以及配套医用电梯工程,工程价款860万元;3、天成公司如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则因违约,应赔偿给华兴公司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5805962.33元;4、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华兴公司对所建的天成国贸中心8-24轴裙楼工程及彭城医院主楼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5、本案诉讼请求总标的金额213410598.56元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均由天成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