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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针对天成公司的反诉,华兴公司答辩称,天成公司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天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反诉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天成公司承担。理由如下:第一,天成公司要求华兴公司支付744万元违约金没有

针对天成公司的反诉,华兴公司答辩称,天成公司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天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反诉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天成公司承担。理由如下:第一,天成公司要求华兴公司支付744万元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天成公司反复变更基坑支护方案、地下室施工图纸延误、考古工作停工、基坑东北角设计方案变更、上部图纸延误、停工等待设计图纸、甲供材料不合格、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变更增加8、9层两层楼和基础结构加固等原因,双方于2008年2月2日约定“双方对已完成部分的工期、工程款支付时间不再提出异议。”因该工程-1层及-1夹层、1-7层甩项竣工验收,且1-7轴主楼部分天成公司违约不给华兴公司承包施工,故华兴公司承包施工的工程已经完成,天成公司已经明确表态对已完成部分的工期不提异议。天成公司现称工期延误是不能成立的。彭城医院的主楼改造工程的工期也不存在延误,不应承担逾期竣工交付的违约责任。首先,按约定由天成公司于2007年7月28日前确定医院整改方案,但天成公司直到2007年10月28日才基本确定,延误工期72天。此后,天成公司又进行了大量的图纸变更,严重影响了华兴公司的施工工期,因而华兴公司施工彭城医院的改造工程工期没有延误,而是在一直赶工下完工。天成公司与华兴公司在2007年12月2日签订的协议中第一条明确表明,双方对主楼工期没有异议,符合合理工期。由此可见,天成公司反诉所称工期逾期67天,要求华兴公司支付违约金134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未获“扬子杯”奖(省优)责任在天成公司,与华兴公司无关。天成公司直接专业分包的单位常州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发生安全事故死亡一人无法参评。未能评为市优质结构工程奖也是不能获得“扬子杯”的原因,天成公司擅自更改设计,将楼层向上增加了两层,这种主体结构经过加固,而且加固工程没有经过图审,是不可能获得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不能评为市优质结构工程奖也就不可能参评“扬子杯”。第二,天成公司要求华兴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的过渡费183.2146万元、违约金48.293万元、实际延期上房的违约金15.8292万元,以及天成公司与得泽公司约定的租金和管理费收入损失3000万元,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第三,天成公司认为基坑东部因止水桩偏短而造成相邻的楼房大巷口2号楼不均匀沉降、开裂,被徐州市建设局认定为危房,导致该楼1单元23户居民发生搬家费0.56万元以及过渡租金76.44万元,要求华兴公司负责赔偿,以及要求华兴公司赔偿300万元损失,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事实真相是:华兴公司分包给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施工的工程基坑支护,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已办理结算付清工程款项。造成周围建筑物下沉、开裂的原因不是基坑支护施工质量不合格,而是天成公司在工程东北角处的拆迁工作解决不了,天成公司于2005年5月9日变更东北角处的基坑支护方案,在得不到华兴公司支持的情况下,于2005年5月23日自行发包给华东公司按照天成公司基坑支护变更后的方案进行东北角基坑支护施工。对《徐州市天成国贸中心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第六部分鉴定结论中的第四项“基坑工程涌水、涌砂原因”有异议。第一条原因分析:“取消该基坑东北角处的粉喷桩,必然导致该基坑工程的止水体系不封闭,是导致基坑涌水、涌砂的主要原因”。取消该基坑东北角处的粉喷桩,必然导致该基坑工程的止水体系不封闭,是导致基坑涌水、涌砂的直接且唯一原因。第二条原因分析“原设计方案中,作为基坑止水帷幕的粉喷桩的设计长度偏小,有可能造成止水体系不封闭而导致基坑渗漏,因此其对基坑涌水现象有一定的不利影响”。此“可能性”可以排除。施工过程均在天成公司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下施工。在施工期间,2005年8月份发生了基坑涌水、涌砂现象,华兴公司积极配合天成公司采取应急措施,努力减少损失。从华兴公司提供的反诉证据清楚地反映天成公司对于华兴公司为抢险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天成公司、华兴公司、分包方华东公司、监理对工程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2007年9月18日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说明》,天成公司确认了华兴公司基坑支护工程结算。天成公司已支付了基坑支护工程款,直至反诉之前,长达四年的过程中,天成公司从没有提出过华兴公司有质量问题,也没有提出赔偿要求。以上说明基坑支护的设计和施工对本工程的基坑涌水、涌砂现象没有关联,原设计方案中,作为基坑止水帷幕的粉喷桩的设计长度偏小的问题在后续过程中已解决,有可能造成止水体系不封闭而导致基坑渗漏是不存在的。由此可见,华兴公司分包他人承建的基坑支护工程,质量完全合格。基坑险情、地基沉降、大巷口2号楼不均匀沉降、开裂、被认定为危房,完全是天成公司擅自变更基坑支护方案并单独委托他人实施所造成的,与华兴公司并无关联,因而天成公司就此提出的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天成公司提出的工期延误的索赔和质量存在缺陷的索赔以及支付违约金等反诉请求,均没有事实证据证明,也没有法律依据可循,均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天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天成公司尚欠华兴公司多少工程款,华兴公司在涉案施工合同项下是否存在可得利益损失;二、华兴公司是否享有天成国贸中心8-24轴裙楼工程和彭城医院主楼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三、华兴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四、华兴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