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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一审法院委托的工程质量鉴定事项是:对天成国贸中心的基坑、止水部分,消防安装,裙房楼面、地下室漏水的施工质量进行鉴定。2011年5月18日,东南公司出具《徐州市天成国贸中心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该报告鉴定结

一审法院委托的工程质量鉴定事项是:对天成国贸中心的基坑、止水部分,消防安装,裙房楼面、地下室漏水的施工质量进行鉴定。2011年5月18日,东南公司出具《徐州市天成国贸中心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该报告鉴定结论是:1、裙房屋面漏水问题及原因分析。屋面于2008年1月10日进行过蓄水试验检查,检查记录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签字,检查结果为屋面无渗漏现象,排水畅通。裙房屋面渗漏的主要原因为,屋面保温层排气管被破坏,屋面烟道顶部盖板被破坏,屋面水落口有缝隙,玻璃顶侧面通风口与墙体连接处有缝隙等。2、地下室漏水问题及原因。地下室地面和外墙面于2008年1月10日进行过防水检查,检查记录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签字,检查结果为未发现有渗漏现象。根据现场检查及资料分析,地下室混凝土柱、墙体根部潮湿(渗漏)的主要原因是后期加固静压桩施工破坏了原局部防水层,且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3、消防系统不能联动问题及其原因。根据消防工程公司出具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报告》“编号:A-15”,调试结果为该消防工程联动功能正常。现场检查发现地下室的部分消防管道(设施)已被拆除,消防控制室内的主机箱内部装置部分被拆除,消防系统无法联动。4、基坑工程涌水、涌砂原因。根据资料2005年7月底-10月初,基坑东北角区域发生基坑工程涌水及涌砂现象,其中东北角涌砂较为严重。经综合分析,基坑工程涌水、涌砂的原因与该基坑支护止水帷幕的变更设计及原设计方案存在缺陷有关,即:取消该基坑东北角处的粉喷桩,必然导致该基坑工程的止水体系不封闭,是导致基坑涌水、涌砂的主要原因;原设计方案中,作为基坑止水帷幕的粉喷桩的设计长度偏小,有可能造成止水体系不封闭而导致基坑渗漏,因此其对基坑涌水现象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金永诚公司、东南公司在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之前均向华兴公司、天成公司双方征求意见,华兴公司、天成公司分别陈述了意见。一审法院多次召集双方及鉴定机构针对鉴定过程出现的异议而补充的证据进行质证。金永诚公司、东南公司在充分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之后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金永诚公司、东南公司均参加开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庭审质询。金永诚公司、东南公司当庭对双方的质询进行了答复。庭审之后,金永诚公司、东南公司对天成公司庭审中提出的意见,又以书面形式再次说明。东南公司鉴定人员在接受庭审质询时指出天成公司当时并没有提出要采取钻探取芯的方法进行鉴定。天成公司在庭审前向一审法院书面申请重新进行质量鉴定,并提出要求对基坑支护、止水维护及粉喷桩采取钻探取芯方法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司法鉴定程序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依法启动,鉴定机构为双方选定,金永诚公司、东南公司及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委托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资料亦经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证。因此,本案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客观规范,东南公司的质量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天成公司在知晓工程质量鉴定方法时并未要求东南公司采取钻探取芯方法,在正式鉴定报告出具后又提出新的鉴定方法显属不当,故一审法院当庭驳回天成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

华兴公司与天成公司均确认涉案的天成国贸中心工程属于边设计、边施工、边办手续的“三边工程”。华兴公司一审庭审中陈述涉案工程招投标时,价格、面积都是大概的数字,现在面积大了,也是个大概的面积,是经过图纸变更的数字。天成公司一审庭审中陈述,天成国贸中心8-24轴的面积接近11万平方米,包括塔楼面积至少在15万平方米。

另查明:2004年6月16日,天成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了一份《5947.6万元施工合同》,由华兴公司承包“天成国贸中心”,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全部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天成国贸中心”土建及安装过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并经承包人认可的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850天,其中裙房二层以下(不含二次装修)交付时间为300天,裙房整体(不含二次装修)交付时间为400天。质量标准达到江苏省“扬子杯”的标准。合同价款约人民币5947.6万元。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与《1.47亿元施工合同》相同,在该合同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意见栏目签有中标价5947.6万元,加盖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华兴公司认为,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应当在招投标办公室,而非行政审批,该合同只有建设局的印章,是双方为了规避少缴规费而签订的合同。

还查明:2008年5月22日,天成公司与苏中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苏中公司承包天成国贸中心二期工程,承包范围是桩基、土建、水电安装等,合同价款为14827.21万元,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关于天成国贸中心的施工单位,华兴公司负责施工的是8-24轴,苏中集团施工范围是1-7轴。天成公司在一审庭审时提交了2003年9月19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该通知书上加盖了徐州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印章,印章内注有“与原件一致”,落款时间是2009年9月22日。中标人华兴公司,招标人天成公司,工程为天成国贸中心,中标范围施工图纸全部内容,中标价1.47亿元,该通知书右上角注有:“本证为临时中标通知书,有效期两月。届时重新更换正式文本”。华兴公司针对该通知书注明的临时中标真实性提出异议,华兴公司认为文件如有改动,应当加盖有关部门印章,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临时中标。

再查明:天成公司与监理咨询中心为天成国贸中心工程监理工作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004年8月11日,天成公司与监理咨询中心又签订了一份委托监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2.1条监理人的工作任务中(5)约定,协助编制用款计划,复核已完成工程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14)约定,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计量、工期认可签证,及时审定承包单位完成的竣工图,整理全部监理工程技术资料文件,分类装订成册移交建设单位归档;该协议还约定,委托监理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补充协议。

又查明:2007年7月18日,天成公司与中泰公司签订了一份《天成国贸中心八层室内装饰工程协议》,协议约定,天成公司将天成国贸中心八层、八夹层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中泰公司施工。2007年10月24日,天成国贸中心室内装饰工程发生一起1人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死者为中泰公司员工。2008年1月4日,天成公司向华兴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承诺是:天成国贸中心八层内装饰由中泰公司施工,因安全等给工程、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均由天成公司和施工单位承担,与华兴公司无关,任何情况下不追究华兴公司的责任。华兴公司、天成公司在一审中均确认天成国贸中心工程因发生死亡事故不能参评“扬子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