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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2007年11月22日,天成公司、华兴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组织的彭城医院(主楼)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该竣工验收记录上载明,开工日期为2007年7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11月21日,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2007

2007年11月22日,天成公司、华兴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组织的彭城医院(主楼)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该竣工验收记录上载明,开工日期为2007年7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11月21日,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2007年12月2日,华兴公司与天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彭城医院改建工程主楼装饰现已通过验收并交付医院,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续的医用电梯和副楼工程华兴公司不再施工,中止华兴公司与天成公司的《彭城医院合同》,双方还约定,双方对主楼装饰工期没有异议,符合合理工期要求;华兴公司在7个工作日(12月4-10日)内向建设单位报《彭城医院主楼工程结算书》,天成公司组织人员在45天内审核完毕;华兴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后12月2日24时前退场。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2008年1月10日,华兴公司向天成公司和监理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建设监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监理咨询中心)提交“天成国贸中心(一期)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本报告,并加盖了监理单位印章。2008年2月4日,天成公司、华兴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署了天成国贸中心(一期)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该记录上记载,开工日期为2006年4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1月30日,综合验收结论为符合验收要求合格。徐州市建设局网站上公布的“2008年度徐州市区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表”载明:天成国贸中心工程竣工备案时间为2008年8月18日。

2008年2月2日,华兴公司与天成公司签订了《工程款支付计划》,约定:依据合同约定和已完工程工作量盘点,目前应付工程进度款未完全到位,请华兴公司开具工程款支付证明(此证明仅用于竣工验收程序需要,不作为实际支付状况的依据)。天成公司按以下计划支付工程款:2008年2月3日前支付220万元,华兴公司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证明;竣工验收通过后,2008年2月5日前支付250万元;2月、3月、4月、5月每月再支付约200万元;6月底前双方将未结算的工程量结算完毕,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双方商议,工程甩项项目由华兴公司作为总包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对已完成部分的工期、工程款支付时间不再提出异议。该《工程款支付计划》之后,天成公司自2008年至2009年6月19日,分32次向华兴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为5858164.34元。按照《工程款支付计划》,天成公司应当支付1270万元,尚欠6841835.66元。

2008年5月12日,华兴公司向天成公司、监理单位发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施工单位工作联系单”,该联系单载明:2008年2月4日对本工程进行了验收,华兴公司现向天成公司提出保留本工程优先受偿权,天成公司工作人员王丹签收了该联系单。2009年2月6日,天成公司给华兴公司发出一份“建设单位工作联系单”,向华兴公司提出抓紧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工程决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各两套等。天成公司以此证明华兴公司没有将土建结算、完整的报验资料等提交天成公司,导致工程安装没有竣工。华兴公司针对该工作联系单陈述认为,联系单上的竣工图、工程决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等,华兴公司已于2008年5月22日至9月4日期间分别提交了,并指出相关证据在证据卷中的页码。对华兴公司的上述意见,天成公司不持异议。

2011年7月19日,华兴公司与天成公司进行对账,形成书面对账说明,主要对天成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核实,天成公司认为已经支付工程款为77149709.8元,而华兴公司认为收到的款项为76822575.59元(其中含彭城医院工程款5414768.45元),双方差异为327134.3元。双方有争议的327134.3元涉及到4笔款项,即:第1笔,2008年1月15日天成公司支付30万元给消防工程公司,华兴公司与该公司有合同关系,该30万元华兴公司虽然出具了收据,但没有实际收到;消防工程公司经办人徐彪向天成公司出具了该笔30万元的借款收条,收条上注明是向天成公司的借款,该款如5天内华兴公司不认账,由消防工程公司和徐彪将30万元直接归还天成公司,拖1天罚1万元整。第2笔,2009年8月16日天成公司向玮龙公司支付11124.3元,玮龙公司与华兴公司有合同关系,但华兴公司和玮龙公司还未进行结算,且华兴公司没有委托天成公司向玮龙公司付款。第3笔,2010年2月12日天成公司支付的现场垃圾清理费3400元。华兴公司于2009年向天成公司提起诉讼,2010年1月12日华兴公司撤场,第三方入场施工。第4笔,2011年3月15日天成公司延期交房承担违约金所产生的利息12610元,天成公司代理人庭审中当庭认可该笔款项不应计入天成公司已付款。

一审期间,华兴公司与天成公司均申请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华兴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天成公司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江苏金永诚建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永诚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一审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事项是:1、由华兴公司完成的天成国贸中心8-24轴工程已确认的7772.535万元土建工程内的劳动保险和脚手架工程造价;2、由华兴公司完成的天成国贸中心土建工程以外的工程造价及彭城医院主楼工程的工程造价;3、未由华兴公司完成的天成国贸中心1-7轴主楼及彭城医院新建九层、四层两幢副楼、医用电梯工程的可得利益损失。2010年12月27日,金永诚公司出具苏永诚鉴字(2010)15号《关于天成国贸中心8-24轴及彭城医院主楼工程已完成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是:1、天成国贸中心8-24轴工程已确认的77725350元土建工程内的劳动保险和脚手架工程造价为4379082.92元;2、天成国贸中心8-24轴工程已确认的77725350元土建以外的已完工的工程造价鉴定为27995214.71元。鉴定造价中:包含土建部分有签收但未回复的签证。此部分涉及金额为741231.19元,包含现场勘察双方界面不清及有争议的安装部分涉及金额为44675.59元。彭城医院已完工的工程造价鉴定为12128875.21元。3、天成国贸中心1-7轴主楼工程可得利益损失金额约为5492779.52元。彭城医院新建九层、四层两幢副楼、医用电梯工程的可得利益金额约为313182.81元。金永诚公司对鉴定结论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1、关于土建工程内的劳动保险和脚手架工程造价,劳动保险费和脚手架的费用应当由承包人华兴公司承担,该部分的造价是按照涉案工程应当缴纳的数额鉴定的,劳动保险费应当在施工前缴纳。华兴公司表明已向徐州市建设部门预交了劳动保险费,最终缴纳的劳动保险总额要在工程造价总额确定后计付。2、关于土建部分有签收但未回复的签证,该部分有监理人员的签字,天成公司没有回复。3、关于界面不清,鉴定机构到现场勘查时,界面部分有天成公司现场人员签字,但是该公司的陈述与现场勘查情况不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