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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岛野与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日骋公司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并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对比文件作为证据。经查,日骋公司已于2012年1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

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日骋公司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并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对比文件作为证据。经查,日骋公司已于2012年1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已被受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日骋公司提交了US4690663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1)、EP0013136号欧洲专利公开说明书(对比文件2)和US4612004号美国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3)三份对比文件,其主要的无效理由在于:本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4、5和6均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特征的简单拼凑,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缺乏创造性,权利要求2、3、4、5和6亦均缺乏创造性。

日骋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还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主张其被诉侵权产品利用的是现有技术。日骋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其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对比文件1(US4690663号美国专利)结合公知常识;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自行车拨链器》(QB/T 1895-1993)图2、图6、图10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自行车工业标准-自行车 车架》(QB1880-93)图10的组合。

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之前,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结合本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及本案事实,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及其限定程度;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必然用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自行车车架;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本案是否应中止诉讼;被申请人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及其限定程度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关于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及其程度,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凡是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理解为专利技术方案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必须加以考虑。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本案专利的保护主题是“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但是权利要求1在描述该后换挡器支架的结构特征的同时,也限定了该后换挡器支架所用以连接的后换挡器以及自行车车架的具体结构。这些关于后换挡器支架所连接的后换挡器及自行车车架的特征实际上限定了后换挡器支架所使用的背景和条件,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后换挡器支架具有限定作用。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后换挡器支架所使用的自行车车架的特征是,“所述自行车车架具有形成在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51)的换档器安装延伸部(14)上的连接结构(14a)”(简称使用环境特征1)。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后换挡器支架所使用的后换挡器的特征是,“所述后换档器具有支架件(5)、用于支撑链条导向装置(3)的支撑件(4)、以及一对用于连接所述支撑件(4)和所述支架件(5)的连接件(6、7)”(简称使用环境特征2)。它们与权利要求1的其他特征一起,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共同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