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2日,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与京龙公司签订《天骋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将持有天骋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京龙公司,该协议未约定转让价格。同日,天骋公司原股东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其持有的天骋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京龙公司,免去陈炜民天骋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免去马荣欣天骋公司监事职务,免去马凤华天骋公司总经理职务。当日,天骋公司决定由吴明刚担任天骋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晓华担任天骋公司监事,并修改了天骋公司章程。 2009年7月23日,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出具收条,收到京龙公司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代收款单位为理县星河电力有限公司。2009年7月24日,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出具代收款授权委托书,授权并委托成都星河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置业公司)在该代收款委托书签发之日起,代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收取《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所述的股权转让价款,直至其另行通知京龙公司为止,同时,附上了星河置业公司在浙商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开户的6510000010120100103698账户。2009年8月4日至2009年12月1日,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出具8份收据,共计收到京龙公司19000万元。京龙公司在2009年10月22日办理了天骋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9年10月22日,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与京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第3条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第三条第二款修订、更改如下:京龙公司同意其应受让的是转让股权的全部而非其部分,因此,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因京龙公司的原因不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依次序的完全完成转让股权的所有交易,应视为京龙公司单方违约,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有权随时单方自主选择并决定取消、中止、终止转让股权交易的全部或其部分(包括已完成转让的股权交易的全部或其部分和尚未完成转让的股权交易的全部或其部分),并立即向京龙公司收取定额违约金2000万元。如京龙公司逾期支付前述定额违约金,京龙公司应就任何应付而未付款项按每日1‰承担违约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按照本补充协议第3条等约定取消、中止、终止转让股权交易的全部或其部分,京龙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反之,因三岔湖公司、刘贵良的原因不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全部转让股权的交易,京龙公司有权取消、中止、终止转让股权交易的全部或部分,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在京龙公司发出正式书面取消交易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退还京龙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京龙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取消、中止、终止转让股权交易时相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并向京龙公司承担定额违约金2000万元。逾期未支付,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按照应返还和应承担的金额每日1‰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 第4条约定:在京龙公司行使取消、中止、终止转让股权交易的全部或其部分权利时,要求三岔湖公司、刘贵良返还京龙公司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的同时,应将已经完成转让的股权返还给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并保证返还时股权对应的财产状况与京龙公司受让时股权对应的财产状况一致。 2010年6月24日至7月29日,京龙公司陆续向星河置业公司6510000010120100103698账户支付5460万元股权转让款,星河置业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出具收条,注明收到京龙公司8笔款项共计5460万元。至此,京龙公司共计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5460万元。 2011年1月29日,京龙公司与张玲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天骋公司10万元出资全部转让给张玲。同日,天骋公司股东会决定将持有的天骋公司10万元出资全部转让给张玲,并免去吴明刚天骋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及徐晓华天骋公司监事职务。随后,天骋公司股东会决定:张玲为天骋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林娟娟为天骋公司监事,并修改了天骋公司章程,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9年6月22日,星展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马凤华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刘贵涛为公司监事,陈炜民为公司总经理。股东三岔湖公司、刘贵良签署的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只设监事一名,职权是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009年7月6日,星展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万元。其中,刘贵良出资9万元,持股90%;三岔湖公司出资1万元,持股10%。 2009年6月25日,锦荣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马荣欣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李明为公司监事,聘任刘贵涛为公司总经理。股东三岔湖公司、刘贵良签署的锦荣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经理对股东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009年7月7日,锦荣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万元。其中,刘贵良出资9万元,持股90%;三岔湖公司出资1万元,持股10%。 2009年7月14日,刘贵涛、刘桂叶签署鼎泰公司章程,刘贵涛、刘桂叶为鼎泰公司股东,刘贵涛出资90万元,持公司90%的股份,刘桂叶出资10万元,持股10%。鼎泰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执行董事职权为: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2009年12月2日,鼎泰公司股东会决定:刘贵涛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刘桂叶为公司监事。 2010年4月10日,三岔湖公司与鼎泰公司签订《锦荣和星展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三岔湖公司将持有的锦荣公司、星展公司各10%的股权转让给鼎泰公司;第三条第四款载明锦荣公司、星展公司分别向星河置业公司负债42551203.50元和40200117.34元;第四条约定,鼎泰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三岔湖公司付清股权转让总价款1000万元。同日,三岔湖公司向鼎泰公司出具代收款授权委托书,委托成都汇日置业有限公司收取前述股权转让价款1000万元,并提供成都汇日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的125262960922账户。鼎泰公司委托深圳市奥维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000万元。2011年4月20日,深圳市奥维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成都汇日置业有限公司汇款1000万元,同日,三岔湖公司向鼎泰公司出具1000万元的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