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一审判决三岔湖公司将其持有的星展公司、锦荣公司各10%的股权转让给鼎泰公司的处分行为无效,鼎泰公司应将受让股权返还给三岔湖公司,驳回京龙公司将锦云公司、思珩公司100%的股权恢复至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持有的请求并无不当,但判决认定鼎泰公司与三岔湖公司签订的《锦荣和星展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合众公司与三岔湖公司及刘贵良签订的《锦云公司和思珩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刘贵良各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刘贵良、深圳市鼎泰嘉业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雷继平 代理审判员 李志刚 代理审判员 原 爽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郝晋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