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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等及深圳市合众万家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确认纠纷二审民(10)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综上,一审判决三岔湖公司将其持有的星展公司、锦荣公司各10%的股权转让给鼎泰公司的处分行为无效,鼎泰公司应将受让股权返还给三岔湖公司,驳回京龙公司将锦云公司、思珩公司100%的股权恢复至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持

综上,一审判决三岔湖公司将其持有的星展公司、锦荣公司各10%的股权转让给鼎泰公司的处分行为无效,鼎泰公司应将受让股权返还给三岔湖公司,驳回京龙公司将锦云公司、思珩公司100%的股权恢复至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持有的请求并无不当,但判决认定鼎泰公司与三岔湖公司签订的《锦荣和星展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合众公司与三岔湖公司及刘贵良签订的《锦云公司和思珩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刘贵良各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刘贵良、深圳市鼎泰嘉业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雷继平

代理审判员  李志刚

代理审判员  原 爽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郝晋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