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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盛、林心勇与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泉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江西通威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证明黄国盛、林心勇所提供的两份材料不具有真实合法的基� 4勇呒纤担喔袅侥甑挠≌滦纬墒奔洳豢赡芫哂型恍裕咏灰紫肮呱辖玻魍ㄍ境钟邢钅坎抗拢

江西通威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证明黄国盛、林心勇所提供的两份材料不具有真实合法的基础。从逻辑上说,相隔两年的印章形成时间不可能具有同一性,从交易习惯上讲,江西通威公司持有项目部公章,可以随时出具相关材料并盖章,不需要事先在空白纸上盖好印章,更何况这两份材料是对双方之间的结算条款进行重大变更,该公司不可能用事先盖好公章的空白纸来制作这两份材料。再者,黄国盛在庭审时确认2008年7月23日《补充协议》的合同文本是由江西通威公司持有直至2011年才交给林心勇的,这可以说明该份合同在签订当时并未成立生效,因此,不可能出现用2008年7月31日《通知》来更改2008年7月23日《补充协议》的内容。另外,2006年7月30日《说明》内容第一条与第二条存在矛盾,综上,上述两证据系伪造,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黄国盛、林心勇对鉴定意见亦没有异议,认为其提供的两份证据系原件,经鉴定加盖的是江西通威公司的印章。江西通威公司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应当确定两份书证原件的证明力。

2012年10月30日,闽审工程造价公司出具闽审(2012)鉴字第A1543号《造价鉴定》,鉴定结论为:黄国盛、林心勇施工完成的泉三高速路QA4合同段的工程造价为129898318元。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以下异议:

1、关于业主扣除隧道洞内侧壁渗水整改费用。

江西通威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因黄国盛、林心勇施工的隧道洞内侧壁渗水,泉三高速公路公司已扣除相关工程整改费用,该费用为黄国盛、林心勇工程完工后缺陷责任期内的整改费用,应当在黄国盛、林心勇的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为此提供证据: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泉三高速公路QJ1合同段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于2010年7月13日向泉三高速公路QA2、QA4、QA5项目经理部发出的《泉州泉三高速公路QJ1总监办关于限期整改隧道工程质量缺陷的通知》,以及监理、业主、负责维修整改的施工单位福建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字的《工程数量现场确认单》及《支付清单报表》,用以证明隧道洞壁渗水的工程量为255.3米,隧道渗水整治的单价为310元,合计整改费用为79143元。

鉴定机构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承包商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江西通威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黄国盛施工队修复隧道洞内侧壁渗水,因缺少此项资料,江西通威公司应负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黄国盛施工队的责任,但不应排除黄国盛施工队应负的保修责任;如果黄国盛施工队认为该维修单价偏高,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也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同时,由于缺乏隧道洞内侧壁渗水处理方案,无法计价,该部分工程造价从本次鉴定中剥离。

2、关于经理部出洞口移交材料和设备。

江西通威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已提供林心勇签认的江西通威公司移交材料清单一份,虽然清单上未约定材料单价或者设备租金,亦未约定为有偿使用。但双方曾口头约定有偿使用,故经理部出洞口移交材料的价款和设备租金应在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

鉴定机构认为,双方提供的材料中缺乏对租金和材料价格的约定,故无法计价,该部分价款从本次鉴定中剥离。

3、关于BGS-QA4-122设计变更,变更桩号为隧道出口段ZK28+790~ZK28+810。

江西通威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塌方发生时间为2008年5月5日,而黄国盛是2008年7月10日进场,从时间逻辑上即可判断塌方处理工程不可能为黄国盛所施工,而且双方的工程交接单可以证明,塌方设计变更的工程已由江西通威公司自行处理完毕,并没有将塌方处理工程交由黄国盛处理,交接面的工程量已另外计算给黄国盛施工队,故应扣除塌方处理的工程款。

鉴定机构认为,江西通威公司提出 BGS-QA4-122塌方处理设计变更是其自行完成,与其认可的ZK28+804~ZK29+005和ZK28+641~ZK28+800合同段交接面的计算有矛盾,也与监理审核批准的工程变更令中的工程量有矛盾,现根据监理审核批准的工程变更令中的工程量及双方认可的ZK28+804~ZK29+005和ZK28+641~ZK28+800合同段交接面计算工程量,地表喷射C20混凝土、塌体φ50注浆小导管、临时支护的工程量予以扣除,其他工程量按交接面划分计算,另个别细目工程量有调整,调整后增加工程造价为56503元。

4、关于临时支护工程。

工程造价鉴定书的造价鉴定编制说明A中载明:临时支护没有按图纸施工的部分,江西通威公司没有提供由业主、监理确认证据,现临时支护按江西通威公司提供的图纸计算。

江西通威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审计部门2011年10月30日出具江西通威公司与泉三高速公路公司的审计竣工结算报告,该报告2012年10月送达给江西通威公司。根据该审计结算报告,江西通威公司与泉三高速公路公司已确认了承包范围内的临时支护工程造价,对未按图纸施工部分,业主、审计部门均予以扣除,未给予计量,请求依据审计部门出具的结算报告对黄国盛施工范围内的临时支护工程价款重新予以核算。

黄国盛、林心勇认为,临时支护应按原设计图计算工程量,而且观音山隧道中间工程ZK28+141~ZK28+641及YK28+120~YK28+620部分3.1观音山隧道(中间500米)计算表中,第16页鉴定单位计算的临时支护数量有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