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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利兴与黎经炜、黎桂芬、香河彩星经纬家居城有限公司,刘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黎经炜及经纬公司其他股东,均应当明知早在2003年12月9日购买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每亩73330元,而两年后天元会计所作的《核实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照抄了这个数字,此时土地价格已大幅上涨。在2006年3月

黎经炜及经纬公司其他股东,均应当明知早在2003年12月9日购买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每亩73330元,而两年后天元会计所作的《核实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照抄了这个数字,此时土地价格已大幅上涨。在2006年3月谭利兴不同意表决的情况下,黎经炜作为股东会授权的执行人滥用公司控制权,其本应当主持公司另行委托进行土地资产专项评估,但不当使用了天元会计所按每亩73330元低价作出的评估报告,这对经纬公司的异议股东谭利兴明显不利,而只对经纬公司其他股东及关联的彩星贸易公司有益。土地等资产已出卖而不能返还,执行董事黎经炜滥用权利对谭利兴的股东权益造成了损失,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当承担在受让人彩星公司不能返还实物财产时对谭利兴股东权益受损的赔偿责任。

(四)关于彩星贸易公司(彩星公司)以低价受让经纬公司386.04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否将谭利兴在经纬公司40%股权相应的154.41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返还,还是应对谭利兴的损失予以赔偿。

彩星公司受让经纬公司386.04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并被生效判决认定有效,谭利兴在经纬公司40%股权相应的154.41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此资产不能返还谭利兴。本案当事人作为业内人士均关注和明知当地当时土地市价。以黎桂芬为法定代表人的彩星公司(尤其是黎经炜既是彩星公司的总经理又是经纬公司股东会授权的执行人),仅以2832万余元低价受让经纬公司的386.046亩土地使用权,而使谭利兴股东财产权遭受损失。基于黎经炜与黎桂芬的亲属关系尤其是经纬公司与彩星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黎桂芬、黎经炜、彩星公司对造成经纬公司386.04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低价转让从而致使谭利兴股东财产权益遭受损失具有过错,黎桂芬、黎经炜及所实际控制的彩星公司三者的关联交易侵权行为与谭利兴所受损失有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三被告应共同赔偿谭利兴的损失,故彩星公司应对谭利兴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关于对谭利兴赔偿损失的数额。

首先,关于被告主张的“如被告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经纬公司股东谭利兴,其实质必然排除公司解散、清算或者减资等程序制度的适用”。经纬公司整体资产已出卖,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原经纬公司各股东的合作目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每一股东均应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维护公司免于非经解散、清算正常程序而倒闭、吊销。现在,对于在经纬公司未经解散、清算情况下其整体资产(土地部分2830.875万元、已建工程中已付款部分43504450元、未付款部分41703924.07元)已卖得的收益113517124.07元(其中已建工程中未付款部分41703924.07元属于公司负债,113517124.07元可满足清算公司,且若有盈余可用于分配股东利益),应留待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落实经纬公司的或有负债及谭利兴和经纬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分配。

如上所述,谭利兴对2830.875万元(以低价出卖386.046亩土地的既得款)将来在经纬公司清算程序中享有权益。此外,谭利兴享有对该386.046亩土地按2006年3月出卖的适当价格获得相应的40%赔偿的股东权益。谭利兴起诉所主张的股东财产权益损失主要是公司土地被低价出卖的损失。那么按什么价格计算土地部分的相应损失?香河县国土资源局以经纬公司整体资产(包括土地)出卖时当地的市场价出具了《香河县绣水街拍卖地块价格说明》,已经证明“2006年绣水街拍卖地块平均价格每亩103.72万元”,那么应以此平均价格为标准计算2006年3月出卖时386.046亩土地的收益为400406911.2元(386.046亩×每亩103.72万元,其中40%若归谭利兴则是1.6亿元),虽然谭利兴主张应按照现在的市场价认定386.046亩土地卖价为7.7亿元其中应赔偿谭利兴(40%)3.08亿元,但是资产转让合同于2006年3月履行并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有效,故386.046亩土地应当按2006年出卖时国土资源局认定的平均价格每亩103.72万元认定为4.004亿元(而不应按现价格认定土地出卖收益为7.7亿元)。那么谭利兴应得到赔偿损失数额为148839264.5元,即(4.004069112亿元-2830.875万元)×40%(而不是4.004069112亿元×40%),同时,应赔偿谭利兴相应利息损失,利息起算日为经纬公司第十一、十二次股东会决议确定的“资产受让方在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之日起的50日内付清”(2006年4月24日,彩星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即自2006年6月14日起算。

关于按香河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香河县绣水街拍卖地块价格说明》认定该地段在2006年的土地平均价格是否妥当,双方当事人都无其它证据反驳此价格,该价格在以后又上涨,那么对被告而言该价格并无不当,故不需依职权对2006年资产转让时386.046亩土地价款作出评估。另外,关于谭利兴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被告在其他司法部门陈述而形成的证据,因侵权事实成立,一审法院不再调取相关证据。

综上,谭利兴作为拥有经纬公司40%股权的股东有权在公司股东会表决时反对公司整体资产出售的议案,但是公司第十一次、十二次股东会议决议按照超过50%的多数表决通过了议案。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授权,执行董事黎经炜有权执行股东会决议,但是其在执行股东会决议过程中并非因执行股东会决议就不会构成对其他股东的侵权。虽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已不容质疑,但是谭利兴作为异议股东仍有权对低价转让本公司资产的转让价不予认可并拒绝分割此款,并且在公司资产被出卖已不能返还公司的情况下谭利兴仍有权就自己的的股东利益受损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黎经炜、黎桂芬、彩星公司共同赔偿谭利兴148839264.5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自2006年6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谭利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1800元,由谭利兴负担157000元,由黎经炜、黎桂芬、彩星公司负担784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黎经炜、黎桂芬、彩星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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