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09年4月30日,温商公司(甲方)与中天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补充协议(二)》予以终止并解除,甲方不追究乙方的工期责任,并就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地王鞋都结算书之日起20日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地王鞋都结算总价款25%的工程款,另外总价5%的工程款在20天内支付给乙方。若甲方在20日内未能完成结算审核,甲方在收到乙方地王鞋都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3000万元工程款。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于2009年5月20日前将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结算报送甲方,甲方在45日内(2009年7月5日前)审核完毕,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不再另行委托第三方审计。本协议所述计价原则按甲乙双方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3、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结算确认后3日内甲方将剩余工程款的50%支付至乙方的指定账号;另50%的工程款甲方以银行承兑汇票(三个月期限)的方式支付给乙方;甲方若未能按约定付款时每延后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4、保修金按地王鞋都基础防水工作量价款4%的保修金预留,地王佳座及酒店乙方完成的装饰、防水、安装工作量价款4%的保修金预留,上述保修金在各分项质保期满后5日内不计息返还乙方。5、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天后,甲方可组织地王鞋都的脚手架拆除及清理,并负责作业期间的相关责任,费用经甲乙双方认可后由乙方承担,并将材料堆放到乙方指定地点。6、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地王佳座、地王酒店的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工作。如因乙方直接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该损失。7、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于2009年7月15日前将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一地王佳座及地王酒店项目的工程竣工资料两套、地王鞋都工程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地王鞋都主体的安检及中检由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如因乙方直接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该损失。8、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因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项目发生的材料费、劳务费等债务,在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目结算工程款之前,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付款担保。甲方此前为乙方担保而向第三方支付的材料费和劳务费应当从项目结算款中扣除。9、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已完工程中的不合格部位,由甲方自行组织进行维修,其产生的费用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由乙方施工的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由甲方组织维修,其产生的费用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由乙方承担。若双方有争议的请监理公司或政府主管部门确认解决。10、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工程所在地法院裁决。1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5、针对2009年4月30日《协议书》第一条和温商公司放弃追究中天公司逾期交工违约责任的约定,温商公司以重大误解、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该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沙民二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驳回温商公司的诉讼请求。温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于2009年1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乌中民二终字第835号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三)涉案工程造价鉴定的有关情况。 2009年4月30日《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地王鞋都(A幢)、地王大酒店(B幢)和地王佳座(D幢)的工程造价结算发生争执,中天公司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技术室依照法定程序选定新疆经纬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线咨询公司)为鉴定单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定为甲级资质,证书编号:甲100765001280)。经一审法院技术室组织现场勘查和开协调会(15次),经纬线咨询公司先后出具三稿《鉴定报告书》并多次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书面答疑、回复。鉴于双方当事人争议太大,一审法院技术室将《鉴定报告书》和双方当事人的异议移交审查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经纬线咨询公司在《鉴定报告书》的编写体例上存在问题,客观上导致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断,鉴定意见不断修订,故要求经纬线咨询公司“将涉案工程的每一个项目组成部分按照人工、材料、机械、取费等分项计价,重新出具《鉴定报告书》”。经纬线咨询公司按照要求重新整理后,出具《鉴定报告书》(分为上、下两册),鉴定意见为:“工程造价300790118.18元(B、D幢189206232.40元,A幢111583885.78元)”(需要说明的问题:1、中天公司提出奖金、二次临建租红楼房费、办公室租赁费用、钢筋棚二次拆移费等未计入,认为不属于工程造价鉴定范围。2、温商公司提供的公证书(2009)新乌证内字第7015号中的监理报告反映24层11樘铝塑窗未安装,中天公司对此问题不否认,但窗户的规格未标注,参照本层安装数量最多的规格2100×1800㎜计算,核减41.58㎡。3、温商公司提出防火门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应计算。经纬线咨询公司认为无权对工程质量做出评价)。该《鉴定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确定了最终有异议事项,并表示不提异议的事项即为认可。 围绕双方当事人最终有异议事项,一审法院于2012年12月12、1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和经纬线咨询公司进行质证和当场解答,并要求经纬线咨询公司对于《质证笔录》记载的内容进行汇总,核算出在原鉴定数额基础上应当调增、调减的数额。2012年12月26日,经纬线咨询公司针对中天公司、温商公司的异议分别出具书面意见,确定涉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为301422824.62(300790118.18+4187862.76-3555156.32)。 一审法院于2013年1月4日将该书面意见送达双方当事人,再次征求意见。中天公司2013年1月15日提交书面意见:“1、鞋城马镫筋的工程量计算有出入,差119吨,应增加911369元。2、冬季施工费、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同意法院咨询自治区定额站后裁定。3、税金是国家强制性缴纳的费用,经纬线咨询公司只将调差人工、材料部分的税金计算,其他部分税金未计,应增加407万元。3、奖金应当理解为温商公司对我公司抢工期的赶工措施费,应增加266万元。5、临建、办公房和钢筋场地是因温商公司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要求挪用场地造成的,应增加155万元。6、二装确实存在,应增加配合费60万元。7、本工程发生承兑汇票,说明拖欠工程款,导致我公司发生损失,理应赔偿贴现利息168万元。以上6项(不含第2项)共计应增加11471369元”。温商公司2013年1月17日提交书面意见:“同意土建工程造价调增2498346.18元,安装工程造价调增1689516.5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