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已经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如何理解民法总则的目的和制定依据呢?民法总则第1条对此作了阐述,其中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该条的规范对象是民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该条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但民法总则第1条根据近40年来民法观念发展和实践经验作了必要完善,总体上更具有清晰性也更具有限定性。 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是既相互区别又紧密相关的问题。立法目的是立法追求的价值目标,立法根据则是立法近前的直接依据。立法目的本身也可以说是一种立法价值根据。多数国家民法典并无此项规定,通常只在学说上倡导公法私法的区分,并明确私法的目标是维护私人利益。但是,我国作为民法后发国家,在民法中宣示立法目的和根据,与宣示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一样,有着独特的意义,即具有宣示民法的作用。 首先是立法目的,即“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从目的出发点来看,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与《民法通则》原来规定比较,用“民事主体”表述替代过去的“自然人、法人”表述,因为民法总则对于民事主体类型规定更加多元化了,除了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非法人组织等。民法在目的上具有权利法性质,其出发点是保护民事权益。当然,民法在目的上本身不只是被动地保护权利,本身更具有积极地明确或确认权利的要求,所以在此“保护”一词不宜孤立解释,必要时应该延伸到以包含“明确和确认”权利为前提。以明确和保护民事权益为目的,这说明民法的立法功能是赋权保障,因此民法主要为授权性立法或任意法,区别于以命令性立法为特点的刑法和行政法。 第二,从目的效果来看,是“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相比《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删除了“调整民事关系”前面的“正确”二字,添加了“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表述,并将过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修改表述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还增加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民事权益,在目的效果上,应发挥调整民事关系的效果,这是最直接的效果,结合保护民事权益的出发点理解,这种对于民事关系的调整是以保护民事权益为中心的,保护民事权益既是调整目的,也是调整手段;也应当发挥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宏观效果,这些效果和调整民事关系的一般效果相比,更具有整体性,因此体现了一种微妙的平衡要求,使得我国民法在立法目的上具有将调整民事关系与维护特定的社会和经济秩序以及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整体兼顾的限定效果。 其次,是立法依据,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新法没有继承《民法通则》的原来表述,而是进行了修改简化,使用了更加明确也更加限定的一种表述。从文义解释上,指宪法是民法的制定依据,既指宪法是民法的立法权力和程序上的依据,也是民法的制度内容上的依据。在民法根据上,应当有一定的开放性,宜引入体系解释观,将前面的目的表述和“根据宪法”表述结合起来,将目的要求视为立法价值依据而纳入理解。 责任编辑:刘博晓 706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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