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也应注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实践中,行政措施相较于司法手段具有相对的优势,其成本低,时效强,且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具有更大的裁量余地,可根据现场情况灵活地进行处理。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违法侵害公共利益,虽然不一定构成犯罪以追究刑事责任,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同时承担的。因此,在诉前程序中,除了督促、建议适格主体起诉外,应同时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即使后者对同一违法行为已经作过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助和支持也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诉讼的顺利进行。 督促、建议起诉与支持起诉有效衔接。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如果被督促、建议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准备起诉,但提出需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其提起公益诉讼。现阶段,由于我国公益组织力量普遍较弱,专业水平和诉讼能力不强,因此来自检察机关或其他机关的专业支持和引导显得至关重要。在支持起诉问题上,检察机关可以自行支持起诉,也可以督促、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可以应提起诉讼的有关组织的请求进行支持,也可以主动进行支持;根据具体情况,在支持起诉中可以协助调查取证,也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等。 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不适用公告加入程序。在制度设计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在其他适格主体不起诉或没有其他适格主体的情况下,为避免公共利益继续遭受侵害,才提起公益诉讼。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是在依法履行了诉前程序,在没有其他主体起诉的情况下,才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在受理后启动的公告加入程序,应当针对的是检察机关以外的适格主体未经诉前程序而提起的公益诉讼。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不应再启动公告加入程序。 (作者分别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助理检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