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时候审查制度的好处在于对法官自有心证有一定的约束力,鉴于工作量复杂,建议由审监庭予以抽查。这个制度有利于其他法官在原审理法官未在岗时做判后答疑。对于判决结果的问题,应当有检查机关,这样的专门监督机构依职权对案件的事实或者程序予以监督或者更正。 六、结束语 在法治社会的中国,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符合社会效果、日常行为习惯的内心确认,是一种顺应社会潮流的自由心证。只有法官在良知和道德的基础上,对党负责、社会负责、对广大人民群主的利益负责的情况下,作出良知的判决,才能更有利的维护社会秩序,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