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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证据交换中法官的释明权及运用(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公正原则是对法官恰当行使释明权的形式要求,他包括公开和中立两项基本要求。其一,法官行使释明权应当在当事人各方均在场时行使,以免对方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其二,法官行使释明权应当以引导、启发、提示等方式

  公正原则是对法官恰当行使释明权的形式要求,他包括公开和中立两项基本要求。其一,法官行使释明权应当在当事人各方均在场时行使,以免对方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其二,法官行使释明权应当以引导、启发、提示等方式进行,适当的提醒当事人,而不得用直接告知的方式,以避免当事对法官中立立场的误解。

  2、平衡原则。

  释明权行使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对抗双方的诉讼能力,因此法官释明应当有所侧重,要对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适当倾斜,帮助其正确的举证、抗辩,确保诉讼的顺利开展和涉案事实的查明。

  3、有限介入原则。

  法官行使释明权不得侵犯当事人包括处分权在内的诉讼权利,强令当事人按照法官意志参与诉讼。法官依法释明,但不等于当事人就必须改正其“错误的”认识,以法官释明的内容为其主张或陈述的内容。因此法官履行释明义务,仅仅是一种单方行为。

  (二)证据交换中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

  释明权是法官的义务,但法官并非在任何案件、任何情况下都应当释明,只有在必须释明事由出现后才能释明,否则,轻则影响法官公正的形象,重则违法。

  在证据交换过程,行使释明权的范围包括:第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使对方当事人无法进行有效的答辩与反驳,也足以影响法庭对庭审范围的确定,使法院不明白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难以作出判决;第二,当事人主张的原因不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原因不同,直接关系到法院适用法律、确定法律关系性质和当事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等问题。如当事人请求返还财物的,其原因可以是租赁,也可以是不当得利,还可以是侵权等,当事人请求原因是何种法律关系,法院就适用何种法律予以裁判;第三,当事人请求的事项、主张的观点与其所主张的事实、援引的法条相互矛盾,足以影响对方应诉;第四,当事人出于对诉讼活动的认知不够,对应当举证而未举,或者误认为自己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已经充分,足以影响法官对涉案事实的查明;第五,诉讼程序的释明。法官应将“听证式”庭审方式的程序告之当事人,促使当事人配合法庭,保证诉讼有序进行。

  (三)证据交换过程中,恰当行使释明权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当事人应当答辩的释明。我国民诉法规定被告应当答辩,但并规定相应的答辩失权制度,致使大多数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因此应当在证据交换之初,就对未提交答辩状的被告进行释明,要求他口头答辩。鉴于实践中,当事人的口头答辩多是只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主张的事实表示承认或否认而已,因此法官还应针对原告主张的事实逐项要求被告表达其观点,并提醒被告详细陈述其主张的反驳事实,以利于双方在随后的证据展示阶段有针对性的展示证据。

  2、对当事人举证的再次指导。证据交换中当事人展示证据应当对证据内容、证明目的逐一说明,但实践中当事人对上述方式、概念不甚明了,甚至有的代理律师也将待证事实与法律判断混为一谈,致使对方当事人不知如何发表质证意见,因此法官有必要释明。此外,因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致使众多当事人在遭遇对方提出的“新”证据后,手足无措时也不知道自己还有提交反驳证据的机会,对此也应当进行释明可以申请延期举证。

  总之,在证据交换程序中面对当事人因不明或误会诉讼程序,无法或错误表达诉讼主张,导致诉讼利益可能受到实质性损害时,法官应在不做倾斜表示的前提下,通过谨慎、理性的语言,适度引导其正确表达诉讼真意,以实现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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