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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元目的论视角下的行为保全担保之机能(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大陆法系国家假处分要件分为一般要件与特别要件,所谓一般要件包括应有当事人、审判权、管辖权、别无假处分声请系属、非同一假处分程序之再次提起、权利保护利益及诉讼障碍抗辩等。就特别要件而言,包括被保全请求

  大陆法系国家假处分要件分为一般要件与特别要件,所谓一般要件包括应有当事人、审判权、管辖权、别无假处分声请系属、非同一假处分程序之再次提起、权利保护利益及诉讼障碍抗辩等。就特别要件而言,包括被保全请求权之要件及假处分必要性。一般要件主要指一些程序性事项,而特别要件一般是指实质性要件。日本民事保全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保全的权利或权利关系及保全的必要性,应进行释明。”其第14条第1款规定:“发出保全命令,可以使人提供担保,或者可以在认为一定的适当期间内以提供担保作为实施保全执行的条件,或者可以不使人提供担保。”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20条第2款规定:“对请求权与假扣押理由,应予释明。”当然在急迫情形,以及在驳回发出假处分的申请时,可以不经言词辩论为之。第921条第2项规定:“如对对方当事人可能受到的损害提供担保,即使就请求权或假扣押理由未能释明,法言也可以命令假扣押。即使对请求权和假扣押理由已经释明,法院可以命令于提供担保后实行假扣押。”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26条规定:“请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应释明之。前项释明如有不足,而债权人陈明愿供担保或法院认为适当者,法院得定相当之担保,命供担保后为假扣押。请求及假扣押之原因虽经释明,法院亦得命债权人供担保后为假扣押。”由上可知,在行为保全程序启动中,释明居于核心地位,而担保只能是一种对于释明的补充地位。

  (二)担保补充释明之机能下相关利益衡量

  担保机能为何?将影响在何种情况下应命当事人提供担保,或提供担保之方法及其数额为何。法院在斟酌是否提供担保以补充释明之不足时,宜考虑如下因素:1.保全是否具有紧急性。申言之,如果要求申请人为较充分之释明,即使导致程序之延滞并生额外不利益,仍然能够适时、适式的满足保全处分之目的,则不宜直接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2.申请人难为充分释明之理由为何?如果法院充分认识到申请人难为充分之释明系因其无进一步释明之可能,即使进行本案诉讼,其仍然无法完成其主张所对应之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甚微,因此,不宜允许当事人提供担保而许可保全;3.就释明度而言,至少应该达到优势之程度,对于达到法官内心确认释明程度以上之案件,鉴于此类案件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偏高,是否裁定许可属于法官自由裁量之范畴,反之,当释明达到真伪不明时,是否允许用担保补强释明之不足,则为考虑的关键。此时,如果相对人将因申请人之申请遭受难以补充之重大损失,为谨慎起见,不宜用担保论多元目的论视角下的行为保全担保之机能

  优先保护之必要;如果此时因当事人之行为相对方之利益损失易得为金钱补充,且申请人可以提供足够补充相对人之可能损失之补充,此时可以考虑允许以担保补强释明之不足。

  (三)损害赔偿责任之减轻及担保金之酌定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