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东良 梁平妮 丁德振 2015年,丁某经同村人介绍与女青年王某相识,双方感觉不错,便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春节刚过,按照农村习俗丁某与王某订婚。在订婚仪式上,丁某付给王某彩礼现金10001元,并给了王某金项链、金戒指、衣服等物品。在订婚后不久,双方却因一些生活、家庭中的琐事发生矛盾。矛盾愈演愈烈,丁某和王某索性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就此终止了恋爱关系。 结束恋爱关系后,丁某向王某索要当时订婚给王某的彩礼,王某不同意。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丁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判决王某返还丁某彩礼款10001元。 法官说法: 对于本案判决,庭审法官解释称,丁某与王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王某在订婚时接受丁某给付的现金非为结婚支出的必要费用,应为彩礼,在双方未进行登记结婚,亦为进行同居生活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之规定,王某应当返还丁某支付的彩礼款,关于被告王某辩解称,为准备结婚请了客,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的意见,按照农村风俗,双方为了结婚均需支出相关费用,对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另外,关于丁某给王某的金首饰、衣物等物品,属于丁某赠与给王某的专用物品,丁某要求王某返还,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