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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能动司法 保护民事权益(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2.在离婚案件中妥善解决留守儿童抚养权的归属。为了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父母离异时打工在外的一方或有家庭暴力的一方不适宜抚养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可以在财产分割时向留守在家的一方或无家暴一方倾斜,以保障

  2.在离婚案件中妥善解决留守儿童抚养权的归属。为了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父母离异时打工在外的一方或有家庭暴力的一方不适宜抚养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可以在财产分割时向留守在家的一方或无家暴一方倾斜,以保障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学习和生活的质量。

  (二)关于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问题

  1.合理认定“外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外嫁女”等问题产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应依法进行审理。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2.针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法院应该在尊重村规民约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涉及村民自治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和维护村民自治决议的效力。村民自治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在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依靠党委政府协调解决,运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注意与村、镇等组织、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实现工作对接,建议政府部门建立和完善土地补偿款分配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依法指导村委会、村民组预留部分款项作为纠纷保证金,并先行公示分配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才予发放,以保障该类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

  (三)明确监护权撤销、变更的具体程序及相应后果

  如果留守儿童的父母长年在外打工,实际已没有能力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监护权可以撤销或转移。监护权撤销的程序,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由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上述意见对法院在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同时,为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以及恢复监护人资格诉讼均作出了规定,对此可以遵照执行。

  (课题组成员:徐致平 沈建红 杨佳华 王惠玲)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