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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中的法律价值观(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21
摘要:无讼:儒家追求一个没有纷争、和为贵的社会,这也为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所沿袭。儒家同时认为律法之讼是一种凶象,寓意非吉。在中国古代传统法文化体系中,诉讼被认为是官吏治理能力缺失的表现。儒家历来是反对暴力

  无讼:儒家追求一个没有纷争、和为贵的社会,这也为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所沿袭。儒家同时认为律法之讼是一种凶象,寓意非吉。在中国古代传统法文化体系中,诉讼被认为是官吏治理能力缺失的表现。儒家历来是反对暴力和强权手段治理,更多强调对民以感化、劝导、说服教育为治理方式,孔子则被视为明教化、息讼争的典范,《荀子·宥坐》中记录孔子担任鲁国司寇一职时,有父子二人相争,孔子将人拘来,却并不审问,却反躬自省,认为“不教民而听其讼……罪不在民也”,终使其父受到感化而止讼而去。在《论语·为政》中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同样认为: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无讼为儒家伦理价值观最为推崇,孔子曾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朱熹引申其意: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也。从儒家思想认知来说,并不赞同争执纠纷以诉讼裁决的办法来消弭,而是主张以改善政治治理环境,从根源上引导民众积极向善,进而化解社会种种纷争纠葛,这是一种理想状态的价值观。无讼作为一种社会治理价值取向,在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中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诸如思想文化的流变、政治统治秩序的稳定追求等等,无讼世界的创建营造寄托了儒家思想的一种道德情操定位,但对应于复杂的社会形态而言,也有其不现实的一面,同时也是违背了历史的客观发展规律。春秋以后历朝历代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其虽非法律规定的固定程序,但因为封建王朝考察官吏政绩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有讼清狱结一项,对纠纷案件强制调处亦不鲜见,屈从性的调处也直接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受损,其实质与“无讼”的价值观又是背道而驰的。纯粹而理想化的“无讼”也随着诉讼权利的法观念转型被赋予另一层面的价值意义,诉讼必然会耽误生产,影响生活,甚至会带来其他一系列的后果,于国于家于民,诉讼绝非化解纠纷矛盾的唯一路径。宋人有一首《戒讼录》歌谣:些小言辞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陪茶酒,赢得猫儿卖了牛。在今天依然有其警醒教益作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目的正是在于多种平台渠道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更为融洽和谐的社会创建。

  儒家思想中可圈可点的内蕴精华,于治世理政和律法制定、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教益作用。在历史的进程中,也极大地促进了中华法系法治思维、法治观念的生发和形成。今天我们依然不能否认的是,儒家思想中的法律价值观还将长久地对我国国家治理和法治理念架构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价值观

责任编辑:刘博晓